【摘要】:連續犯是罪數形態理論的重要內容之一,通說的理論將連續犯作為處斷的一罪。連續犯的理論最早產生于意大利,發展興起于德國和日本,其最初的創設原因是對基于同一故意實施了數個犯罪行為的行為人按照數罪并罰失之過苛,為了量刑更加合理而創設。連續犯理論是大陸法系所特有的,我國在清末修律時引入連續犯,并一直沿用至今。隨著連續犯理論的發展,因其概念不清,司法實務中為了追求效率而濫用,做一罪處理引起的訴訟程序上的糾葛等缺陷,連續犯在德日等國家和我國臺灣地區被相繼廢除,即在法典中刪除連續犯之概念,但在理論上和實務上仍舊承認連續犯。我國刑法并未明確規定連續犯概念,但也有很多學者主張廢除連續犯,在學術界引起不小爭論。對連續犯存在爭議的主要原因還是因為對于其罪數本質和理論性質認識不清,因此對連續犯進行深入的研究具有很強的理論和現實意義。本文分除引言與結語外共分為以下四個部分:第一部分為連續犯概述。在該部分,首先介紹了連續犯的嬗變,講述連續犯理論在德國日本等國家(地區)的產生和發展歷程,德國最早明確將連續犯規定于1813年的《巴伐利亞刑法典》,日本在德國刑法的影響下,也將連續犯規定于1908年的刑法條文中;以及在我國的發展沿革,我國臺灣地區2005年廢除連續犯,大陸地區的刑法中雖然沒有明確的連續犯概念,但是連續犯一直存在并被探討。然后就連續犯的罪數本質進行了分析,介紹了學界現在比較有影響的學說,包括數罪說,即認為連續犯的本質是數罪,應該對其進行并罰;實質的一罪說,即認為連續犯雖然外觀上具有數罪的一些特征,但本質上仍然是一罪;包括的一罪說,即連續犯是包括在一次符合構成要件評價中的犯罪;處斷的一罪說,即連續犯的實行行為構成了數個犯罪,但因其固有的特征,在刑罰的處斷上,依一罪科處,處斷的一罪說是我國對于連續犯罪數本質的主要觀點。以上幾種觀點,數罪說因為連續犯主觀上基于同一或概括的犯罪故意、客觀上實施的行為之間存在連續關系而不能成立;包括的一罪說依然是將數個實行行為分開進行評價,且表述過于籠統也不足取;處斷的一罪說將司法實務的標準用來評價犯罪的罪數問題,本質上認為連續犯仍舊是數罪,故而在從罪數本質的角度也不科學。實質的一罪說更能揭示連續犯的罪數本質,連續犯在主觀方面的犯罪故意是統一的,客觀方面實施的數個行為具有緊密的連續關系,所以其本質上應該是一罪。既然連續犯是本質上的一罪,所以在接著論述連續犯的存廢之爭時,在介紹完主存論和主廢論各自的理由和觀點之后,從罪數本質出發,對主張廢除連續犯的觀點進行了反駁,德日等國家和地區廢除連續犯概念的原因在我國并不存在或者都可以解決,且連續犯在我國有產生訴訟經濟、實現正義的存在基礎。對于連續犯的理論出路可以通過明確其罪數本質和概念等方式解決。連續犯不僅沒有必要廢除,深入研究連續犯理論對于我國司法實踐有重要的意義,包括對于司法實踐中經常出現的因為連續犯數行為的連續性而引起的管轄、追訴時效、審判、漏罪的處理以及跨越新舊法的處理等問題的解決。第二部分為連續犯的概念和構成特征。在該部分,首先按照對不同要件的強調對目前學界有影響力的不同概念進行了分組介紹,包括強調主觀方面的概念、強調侵犯同一法益的概念、強調各行為獨立成罪的概念以及對侵犯同一罪名不同理解的概念。這些概念中有些強調的內容是連續犯概念應該包含的部分,如主觀方面的內容、獨立成罪、侵犯同一罪名,而有些并非是連續犯概念應有之義,如侵犯同一法益。對這些不同概念進行取長補短的評析之后,筆者提出了連續犯的概念可以表述為:行為人基于同一或概括的犯罪故意,連續實施獨立成罪的數個行為,觸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態;趯B續犯概念的探討,文章接著論述了連續犯的構成特征,鑒于連續犯的成立條件,這些特征主要包括:行為人基于同一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實施危害行為,即連續犯的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而不能是過失,且這種犯罪故意是同一或者概括的;行為人實施了數個犯罪行為,連續犯客觀方面的行為復數性是其重要的構成特征;行為人實施的數個行為之間具有連續性,即數個實行行為是依靠連續關系進行聯結才形成了實質的一罪,對于連續關系的判斷標準有主觀說、客觀說和主客觀結合說三種,主觀說主張依靠行為人實施犯罪行為時的意思或決意是否單一作為連續關系存在的標準,客觀說主張依據各個實行行為之間是否存在客觀的聯系,進而來決定行為人的數行為是否具有一致性,主客觀結合說則取長補短地認為認定連續關系應當結合行為人的主觀和客觀因素進行,筆者認為主觀說和客觀說對于認定連續關系都有失片面,主客觀結合說是可取的,也不會存在重復評價的問題;數行為必須觸犯同一罪名,對于同一罪名,應該以犯罪構成為標準進行確定。第三部分為連續犯的認定。該部分主要從三個方面對連續犯的認定問題進行分析:第一個是連續犯與相關罪數形態的區別,作為罪數形態的重要組成部分,連續犯與相關罪數形態有很多相似之處,也存在區別,文章對于連續犯與繼續犯、結合犯、集合犯、牽連犯、徐行犯等罪數形態從犯罪性質、構成條件和刑事責任等方面分別做出區分,以厘清連續犯與其他罪數形態的不同。第二個是連續犯的停止形態,連續犯的停止形態有連續犯的未遂、連續犯的中止和連續犯的預備,因為連續犯存在多個實行行為,三種情形下都可能出現部分行為出現停止形態,部分行為既遂,或者全部行為都處于停止形態,此時對其處罰就應分情況進行,如將出現停止形態的部分行為作為量刑情節的處理方式。第三個方面是連續犯的共同犯罪問題,通過對多人連續犯罪按照分工不同,依次論述了組織犯的連續犯、教唆犯的連續犯、幫助犯的連續犯和共同實行犯的連續犯,對于組織犯和教唆犯應該按照主犯進行處罰,幫助犯應依照其所起的作用,比照主犯進行處罰,共同實行犯則應依據其各自所起的作用進行處罰。第四部分為連續犯的刑事責任。對于連續犯的刑事責任如何,應處以怎樣的刑罰,學界有并罰說、一罪從重說和一罪加重說等觀點,鑒于筆者認為連續犯為一罪,故而不認可并罰說,而一罪從重說和一罪加重說在連續犯的處罰中都是可取的,只是為了實現罪責刑相適應需要做出限制,即從重為應該從重,加重為可以加重。即對連續犯的處罰原則應該是按照一罪處罰,在法定刑幅度內應當從重處罰,或者可以加重處罰。
【學位授予單位】:河南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6
【分類號】:D9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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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1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