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罪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問題研究
發布時間:2020-06-18 01:59
【摘要】:“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構成貪污犯罪的客觀要素之一,與此同時,也是將其和其他常見的普通類型的財產犯罪區分開來的一個重要特征。也就是因為它在貪污罪中所具有的獨特的地位,所以,對它的不同理解會直接影響到認定貪污罪的此罪和彼罪,甚至也會影響到罪和非罪。雖然刑法分則中有多個犯罪名稱的客觀方面都規定了這個條件,但是對其理解并不相同,因此,“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貪污罪中的具體含義仍然具有許多理解上的困難。在司法實踐中,對于貪污罪中的“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相關的司法判決仍然存在著爭議,使許多案情復雜的案件很難厘清,這一直困擾著奮戰在一線的司法人員。本文在研究刑法第382條的基礎上,從司法判決的實證數據出發,通過利用文獻研究法、跨學科分析法和案例分析法,深入分析了“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貪污罪中的內涵以及外延,希望能夠解決法學理論上的和司法實踐當中存在的問題。在貪污罪中,“利用”、“職務”和“便利”這三個關鍵詞匯都對于貪污罪進行明確而又清晰地認定具有著重要作用。“利用”強調主觀目的;“職務”本身具有現實性、職能性、直接性和合法性這四個最典型的特征,以及“職務”的含義和“勞務”、“公務”、“身份”和“工作”的含義都不相同;“便利”強調“主管、管理、經手公共財物”這幾個基本條件。在現行立法條件下,除了法定職務產生的便利以外,還應有選擇地包括由實際的職務產生的便利以及職權適當擴大而產生的便利條件。此外,在貪污罪中的“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這個必備要件,不僅僅在刑法學理論上是貪污罪的客觀方面的構成要件,同時在司法認定中也是認定貪污罪的關鍵,是將其與普通侵財犯罪的區分開來的重要條件,對于共同犯罪的認定具有重要意義。在司法實踐當中,判斷一個案件到底是不是屬于“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的貪污罪,不僅僅要求我們要從法學基礎理論知識出發,還要結合社會生活經驗,并且結合其他學科知識,總結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貪污罪中的普遍適用的一般原則和具體適用的實踐方法。本文通過對數個典型案件的實務厘定,為司法實踐提供指導。
【學位授予單位】:江西理工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9
【分類號】:D924.392
本文編號:2718512
【學位授予單位】:江西理工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9
【分類號】:D924.392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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