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擊網絡犯罪的國際法問題研究
發布時間:2020-07-20 11:40
【摘要】:網絡犯罪依托于網絡信息技術產生,是網絡社會發展的必然產物。隨著網絡信息技術的飛速發展,網絡時代已經從1.0發展到2.0,并朝著3.0迅速邁進,網絡空間場域已經形成,與現實空間并列形成了“雙層社會”。網絡犯罪的內涵也不斷豐富發展,如今已具有以網絡為犯罪對象、以網絡為犯罪工具、以網絡為犯罪空間的三個層面的含義。網絡犯罪也不再局限于以往只針對計算機系統進行的高智商和高技術犯罪,利用網絡實施傳統犯罪也被納入網絡犯罪的范疇中。網絡的飛速發展以及網絡空間的無國界性特征,使得網絡犯罪呈現出有組織性、產業化、國際化、平民化的趨勢,犯罪數量直線上升,犯罪規模日益擴大,對國際社會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和難以預計的負面影響。網絡犯罪已經成為全球安全的巨大威脅,是現代社會一個亟待解決的全球性問題,僅僅依靠一國的法律力量根本難以有效遏制和打擊。網絡犯罪越來越受到各國的關注,已成為國際社會的熱點問題。國際社會也針對網絡犯罪進行了多方面的努力,打擊網絡犯罪的相關國際治理機制已有了長足發展,主要包括國際會議機制、國際組織機制和國際條約機制。雖然三個治理機制對于打擊網絡犯罪具有一定的積極意義,但各自也存在著缺陷。國際會議機制重在立場的表達,為各國溝通交流提供了平臺,對于形成國際共識具有一定的積極意義,但“務虛”大于“務實”,會議達成的成果并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國際組織機制是指一些區域性或全球性國際組織依靠現有的組織平臺積極推動網絡安全和網絡犯罪領域的規則、標準、制度建設,但也存在著效力范圍狹窄、功能性不足的缺點。國際條約機制是指國際社會建立的關于網絡犯罪的國際條約,大多為區域性條約。這些條約一定程度上消除了“避罪天堂”現象,給區域內成員國打擊網絡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據。但是,條約并非都具有法律約束力,而具有約束力的條約又因區域性質使得其效力范圍狹窄,相關內容過于原則性和框架化,實施效果大打折扣。而且條約之間存在“移植”和借鑒現象,造成重復性建設和資源浪費。此外,由于各國利益訴求的不同和價值觀念的沖突,各國競相爭奪網絡空間的話語權,機制密度不斷增加使得現有國際治理機制整體呈現碎片化的現象。這種碎片化的治理機制并不適合網絡犯罪的全球化性質,僅靠分散性機制很難有效應對網絡犯罪帶來的挑戰,甚至會阻礙網絡犯罪的治理。所以在全球層面構建網絡犯罪的整體治理機制具有很大必要性,其中制定一個統一的全球網絡犯罪公約是最佳選擇。但是,國際社會對于建立全球性網絡犯罪公約的路徑存在分歧,以歐美為首的西方發達國家要求在現有的國際條約基礎上建立公約,即推動《網絡犯罪公約》全球化,而以中俄為代表的發展中國家則呼吁在聯合國框架下重新構建公約。經過分析可知,《網絡犯罪公約》在普適性、公平性、適用性方面存在缺陷。并且,根據十幾年的簽署進程可知,《網絡犯罪公約》并不具有全球化的發展前景,推動其全球化不過是將發達國家的規則強加于發展中國家。因此,全球網絡犯罪公約的制定須以聯合國為平臺,在各國平等參與的前提下充分協調各國利益沖突,使得公約能夠代表最廣大國家的利益,以期統一有效地防范和打擊網絡犯罪。由于傳統法律制度在適用上存在許多問題,公約在內容上須對這些問題做出回應,以解決這些制度的適用困境。中國作為網民數量最多、聯網區域最廣的網絡大國,不僅在國內積極治理網絡犯罪,還積極參與網絡犯罪的國際治理,身兼參與者、建設者和引領者三重身份。作為建立全球網絡犯罪公約的積極倡導者,中國在參與公約制定時應堅持網絡主權原則,并將其作為不可妥協的底線原則,以雙多邊合作帶動全球合作,加快網絡強國建設,爭取規則制定主導權。本文第一部分對網絡犯罪進行了概述,包括其概念、內涵、類型、特點以及發展趨勢,得出網絡犯罪已經成為一個全球性問題;第二部分主要探討現有的網絡犯罪國際治理機制,從每個機制的具體表現談起,分析其對于打擊網絡犯罪的作用以及存在的缺陷,進而發現現有國際治理機制的碎片化現象,引出網犯罪治理背后的價值沖突;第三部分提出打擊網絡犯罪應建立一個全球網絡犯罪公約,首先從網絡犯罪的全球性質、現有治理機制碎片化的內在要求、傳統法律制度的適用困境以及現有國際條約的缺陷四方面分析構建立全球網絡犯罪公約的必要性,其次提出公約的建立應以聯合國為平臺,然后對應傳統法律制度的適用困境提出內容上的建議,最后分析中國在網絡犯罪治理上的努力并提出參與全球網絡犯罪公約的相關建議。
【學位授予單位】:蘇州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8
【分類號】:D924.3
本文編號:2763399
【學位授予單位】:蘇州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8
【分類號】:D924.3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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