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行政約談制度的困境與出路探尋
發布時間:2024-07-10 21:08
環保行政約談制度作為一種新型環境行政方式,不僅提高了政府環境執法的效能,也豐富了環境制度體系,得到了大范圍的推崇和適用,為地方政府更好地進行環境治理起到了重要的推動作用。從我國實施環保行政約談制度的情況來看,目前仍存在法律依據不充分、約談主體間的協商制度不夠完善、環保行政約談參與的范圍和程度不足、救濟手段缺失等問題。結合我國國情及法律制度體系,進行制度探析并提出完善建議。
【文章頁數】:5 頁
【文章目錄】:
一、制度現狀
二、環保行政約談制度面臨的困境
(一)環保行政約談制度的法律依據不足
(二)環保行政約談主體間的協商不充分
(三)環保行政約談的公眾參與不足
(四)環保行政約談的救濟手段存在缺失
三、環保行政約談制度的前進方向
(一)細化完善環保行政約談的法律依據
(二)構建良好的溝通協商機制
(三)拓展環保行政約談的參與范圍
(四)明確環保行政約談中的行政救濟手段
四、結 語
本文編號:4004734
【文章頁數】:5 頁
【文章目錄】:
一、制度現狀
二、環保行政約談制度面臨的困境
(一)環保行政約談制度的法律依據不足
(二)環保行政約談主體間的協商不充分
(三)環保行政約談的公眾參與不足
(四)環保行政約談的救濟手段存在缺失
三、環保行政約談制度的前進方向
(一)細化完善環保行政約談的法律依據
(二)構建良好的溝通協商機制
(三)拓展環保行政約談的參與范圍
(四)明確環保行政約談中的行政救濟手段
四、結 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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