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研究與開發費用會計處理存在問題
發布時間:2014-07-29 21:18
1.不符合真實性原則
真實性原則要求企業會計核算應當以實際發生的交易或事項為依據,如實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由此看來,無形資產準則規定將研究與開發費用作為當期損益處理,顯然歪曲了企業的財務信息,造成企業在開發無形資產過程中虛減當期利潤,筆耕論文新浪博客,也可能使企業當期的盈利轉為虧損;而在依法申請取得無形資產后,由于申請取得前發生的研究與開發費用沒有計入成本,從而使得每期攤銷的費用減少,進而又虛增了企業利潤。這難以真實地反映企業的經營成果,有悖會計信息的真實性原則。另外,若將無形資產的研究與開發費用支出費用化,企業管理者為追求短期的盈利指標,會不適當地削減研究開發支出,這不利于增強企業創新能力,更不利于企業的長遠發展。
2.不符合配比原則
企業在會計核算時,收入與其費用、成本應當合理配比,同一會計期間的各項收入和相關的成本費用應當在該會計期內予以確認。而我國無形資產準則將研究與開發費用作為當期損益,即在依法申請取得前將研究與開發費用予以費用化,而僅僅將依法取得時發生的注冊費、律師費等費用資本化,這顯然嚴重低估了無形資產的入賬價值,使得無形資產依法申請取得后,能為企業創造收益時,分攤的成本遠遠少于實際獲得所耗費的總成本,與以后帶來的經濟利益的配比產生了差異,不符合成本與收益配比原則。企業發生的研究與開發費用,目的是讓企業未來更好地發展、更好地參與市場競爭,它與未來各期的收益密切相關,該項費用支出也理應與未來收益相配比。
3.違反了會計核算應合理劃分收益性支出與資本性支出原則
凡支出的效益僅與本會計期間相關的,應作為收益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與幾個會計期間相關的,應作為資本性支出。企業自創無形資產時發生的研究與開發費用,是為了成功獲得無形資產,這些支出所產生的收益,不僅與本會計期間有關,也與以后幾個會計期間相關,應作為資本性支出處理。而我國無形資產準則把研究與開發費用作為當期損益,即作為收益性支出,顯然不妥。
4.未能在會計報表中反映研究與開發費用的投入情況和研究與開發各投入期的經營業績
無形資產準則只要求披露各類無形資產的攤銷年限,當期期初和期末賬面余額、變動情況及原因以及當期確認的無形資產減值準備,沒有要求披露研究與開發費用的投入情況和由此獲得的經營業績。無形資產準則第13條規定“企業自行開發并依法申請取得的無形資產,其入賬價值應按依法取得時發生的注冊費、律師費等費用確定;依法申請取得前發生的研究與開發費用,應于發生時確認為當期費用”[2].這種會計處理方法,符合會計的穩健性原則,且核算簡單,便于會計人員操作,同時也體現了國家對企業進行研究與開發活動的政策支持,使企業獲得了稅收優惠,有利于企業進行更多的研究與開發。
本文編號:6505
真實性原則要求企業會計核算應當以實際發生的交易或事項為依據,如實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由此看來,無形資產準則規定將研究與開發費用作為當期損益處理,顯然歪曲了企業的財務信息,造成企業在開發無形資產過程中虛減當期利潤,筆耕論文新浪博客,也可能使企業當期的盈利轉為虧損;而在依法申請取得無形資產后,由于申請取得前發生的研究與開發費用沒有計入成本,從而使得每期攤銷的費用減少,進而又虛增了企業利潤。這難以真實地反映企業的經營成果,有悖會計信息的真實性原則。另外,若將無形資產的研究與開發費用支出費用化,企業管理者為追求短期的盈利指標,會不適當地削減研究開發支出,這不利于增強企業創新能力,更不利于企業的長遠發展。
2.不符合配比原則
企業在會計核算時,收入與其費用、成本應當合理配比,同一會計期間的各項收入和相關的成本費用應當在該會計期內予以確認。而我國無形資產準則將研究與開發費用作為當期損益,即在依法申請取得前將研究與開發費用予以費用化,而僅僅將依法取得時發生的注冊費、律師費等費用資本化,這顯然嚴重低估了無形資產的入賬價值,使得無形資產依法申請取得后,能為企業創造收益時,分攤的成本遠遠少于實際獲得所耗費的總成本,與以后帶來的經濟利益的配比產生了差異,不符合成本與收益配比原則。企業發生的研究與開發費用,目的是讓企業未來更好地發展、更好地參與市場競爭,它與未來各期的收益密切相關,該項費用支出也理應與未來收益相配比。
3.違反了會計核算應合理劃分收益性支出與資本性支出原則
凡支出的效益僅與本會計期間相關的,應作為收益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與幾個會計期間相關的,應作為資本性支出。企業自創無形資產時發生的研究與開發費用,是為了成功獲得無形資產,這些支出所產生的收益,不僅與本會計期間有關,也與以后幾個會計期間相關,應作為資本性支出處理。而我國無形資產準則把研究與開發費用作為當期損益,即作為收益性支出,顯然不妥。
4.未能在會計報表中反映研究與開發費用的投入情況和研究與開發各投入期的經營業績
無形資產準則只要求披露各類無形資產的攤銷年限,當期期初和期末賬面余額、變動情況及原因以及當期確認的無形資產減值準備,沒有要求披露研究與開發費用的投入情況和由此獲得的經營業績。無形資產準則第13條規定“企業自行開發并依法申請取得的無形資產,其入賬價值應按依法取得時發生的注冊費、律師費等費用確定;依法申請取得前發生的研究與開發費用,應于發生時確認為當期費用”[2].這種會計處理方法,符合會計的穩健性原則,且核算簡單,便于會計人員操作,同時也體現了國家對企業進行研究與開發活動的政策支持,使企業獲得了稅收優惠,有利于企業進行更多的研究與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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