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強化會計監督的措施
發布時間:2014-07-28 20:52
強化會計監督的措施
1.提高會計監督地位,完善會計法律體系。
目前,我國已頒布了新《會計法》,還應盡快出臺《會計法》實施細則,增強會計法的可操作性,保證會計人員在其職權范圍內能獨立依法行使職權,不受任何干預,也不畏懼任何干預;建立和完善統一的會計制度,滿足企業多元化經營的需要;強化相關配套法律及法規的實施,如《經濟法》、《注冊會計師法》、《證券法》等,加快會計法律體系的建設步伐,使會計監督真正做到有法可依。其次,要建立有效的責任追究制度。政府有關職能部門應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針對會計監督的各個環節制定一套詳細的責任追究制度,使會計監督落實到部門、科室、甚至負責人。 對違反會計法律法規的單位和主要負責人要予以公開披露和懲處,做到違法必究,發揮社會警示作用。
2.建立、健全會計內部監督機制。
首先,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建立內部控制制度的關鍵是使不相容職務相互分離,在實際工作中必須明確經濟工作中每個環節、每個崗位的工作職責、工作程序、職責權限、制約措施和手段,并做到參與經濟業務事項所有過程的工作人員要相互分離、相互制約;相關的會計人員要明確自己的責任和權限,相互監督,相互制約;對會計資料進行定期審查;按章辦事,減少人為因素影響,提高會計工作的效率和質量;明確財產清查范圍、期限和組織程序;明確對會計資料定期進行內部審計的程序。這樣就使個人與個人,部門與部門之間工作相互聯系,進行連續不斷的檢查和監督,從源頭上杜絕造假事件的發生,阻斷會計造假的環節和載體,使內部監督真正落到實處。同時,公開辦事制度、程序,堅持做到手續齊全,層層把關,通過制度依法管理,防患于未然。
其次,要建立獨立的內部審計監督制度,強化內部審計職能。內部審計可以通過對經濟活動的全面、經常、及時的監督促使企業建立健全科學有效的內部控制制度,還可以達到內部控制規范化和自我約束的要求。最后,筆耕論文,明確會計責任主體。在工作中。一些單位的負責人自認為是“一把手”,會計上的事情“一言堂”,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按自己的意愿辦事,出了問題則以不懂會計為由全盤推卸責任,這些都嚴重阻礙了會計監督工作的正常進行。因此,在實際工作中,應明確會計責任主體,誰領導誰負責。
3.完善會計外部監督機制。
社會監督也即中介監督,是指注冊會計師接受委托,根據有關規定以獨立第三者的身份對委托單位的經濟活動進行客觀、公正、全面的評價,對依法公開披露的單位會計報告的真實性負法律責任。首先,要提高監督人員素質,盡快建設一支高素質的注冊會計師隊伍,提高注冊會計師的職業道德水平及業務水平,盡可能地減少因違規執業等人為因素造成的輿論信息失真。培養會計人員愛崗敬業、遵紀守法、忠于職守、堅持原則、廉潔奉公的良好職業道德。不斷加強業務培訓和技能鍛煉,增強他們處理和解決不斷變化的經濟業務的能力,提高其會計監督水平。
其次,要加強對社會監督機構的再監督,實現監督者權利義務和責任的平衡與對稱。如進一步完善注冊會計師監管制度,變目前以清理整頓、年度培訓、年度檢查為主的監管手段為采用注冊會計師職業道德水平追蹤制度,建立注冊會計師職業道德信用檔案,促使注冊會計師不斷提高職業道德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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