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專用發票“身份證”管理模式探微
發布時間:2014-07-27 08:02
一、我國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現狀及已采取的措施
(一)我國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現狀
我國對增值稅的稅收征管一直是采用“以票控稅”為主的手段,出現過許多虛開、代開、對開增值稅發票抵扣稅款現象,甚至有的企業自毀抵扣聯偷逃稅款。據統計,僅去年國家稅務總局在全國范圍內開展的對商貿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專項檢查中,各級稅務機關共檢查納稅人125.9萬戶,發現問題的就有52.6萬戶,查補增值稅總額達162.3億元。這些數字表明,我國現行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模式仍然無法有效地遏制國家增值稅款大量流失的現象另外,計算機的普遍使用和網上貿易的增加,在為稅收征管提供信息便利和減輕稅務計算工作量的同時,也對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管理提出了新課題,因此有必要進一步研究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有效管理模式。
(二)針對專用發票管理已采取的措施
為了加強對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管理,我國從2002年8月1日起開始著手建立新的發票系統,并計劃在2002年底基本完成新舊發票系統的轉換,自2003年1月1日起,所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必須通過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開具專用發票,同時全國將統一廢止手寫版專用發票。自2003年4月1日起,手寫版專用發票一律不得作為增值稅的扣稅憑證。同時,國家稅務總局局長金人慶稱:中國將投資90億元人民幣建立新的計算機稅務信息系統,力爭在5年內建成遍布全國的稅務信息計算機網絡,實現稅務信息共享。這兩項工程,對從根本上改變我國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乏力的現狀、保證國家稅款不流失有著重要意義。
二、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中仍然存在的問題
(一)對依法收取和開具專用發票的行為仍然缺乏激勵
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涉及開票方和受票方,本來雙方是因稅款抵扣而相互制約,但這種制約關系的形成至少需要有其中一方依法行事。事實上,在稅務信息不暢通的情況下,雙方均有可能利用其它手段避稅,同時獲得稅款抵扣利益。比如,通過賬外交易避稅,收取非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開出的專用發票,甚至收取偽造的專用發票以獲得稅額抵扣的好處。在誠信尚未完全確立的市場環境中,如果沒有相應的依法行事的比較利益驅動,這些違法行為都是所謂“理性的經濟人”可能作出的選擇。
(二)對違法收取和開具專用發票的行為仍然缺乏清晰的審計線索
在增值稅發票制度健全的情況下,由于增值稅的抵扣利益是此消彼長、相互制約的,因此專用發票的抵扣聯和存根聯可以為征收機關的交叉審核提供審計線索。但只要增值稅發票制度仍有不完善之處或雖然制度完善但當事人不恰當履行,在下面幾種情形下,征收機關如果不投入高額的審計成本,就很難得到清晰的審計線索:一是購銷雙方惡意串通虛報抵扣稅額;二是購貨方單獨虛構進項稅或自毀抵扣聯;三是外部無關人偽造的專用發票。但無論是哪種情況的發生,都是因為虛構偽造的專用發票,要么是有市場,筆耕文化傳播,要么是受票人難辨真偽而受騙。而在這些情況發生時,征收機關之所以很難得到清晰的審計線索,就是因為沒有唯一有機聯系的線索進行跟蹤。
三、“身份證”管理模式的提出及管理程序
(一)“身份證”管理模式的提出
針對前述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中仍然存在的三個問題和我國增值稅納稅人結構的現實變化,筆者提出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身份證”管理模式。
1.“身份證”管理模式的實質
“身份證”管理模式的實質內容可以概括為三個方面:一是賦予每一個增值稅納稅人以平等的納稅身份,進行統一管理;二是每一個增值稅納稅人的身份通過唯一的身份證號碼——注冊票號予以確認;三是增值稅注冊票號登記證必須用作表明增值稅納稅人身份的法定憑證之一,即納稅人從事一切經濟活動都必須提供用以表明其身份的注冊票號登記證,包括在銀行開立賬戶進行存取款或轉賬結算,與相關人簽定各種合同,進行各種融資活動等等。這樣,增值稅專用發票一經開出,企業就須對其負有完全的責任,任何弄虛作假的行為一旦被稅務機關查出,就會依法受到嚴懲,企業的聲譽將受到損失,嚴重的還會使企業的生存受到威脅。同時,也為各級稅務部門進行協查提供了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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