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新世代下社區管理面臨的困境
發布時間:2014-07-27 10:59
我們國家是新型的社會主義,是一種處在成長壯大過程中的,還很年輕、還有很長路要走。隨著我國經濟、政治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社區在社會管理中的地位不斷提升。
社區工作面臨的困惑及其根源
(一)社區治理工作的現狀----忙、亂、雜。
我想這三個字應該是社區工作中一個整體面貌。我們現在還沒有一部專門法是規范社區的,比照適用的是《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2012年1月1日是它頒布實施二十二周年,筆耕文化傳播,在這部法里明確規定居委會是居民自治組織。所謂自治,簡單說就是它的組織性質是同政府平行的,從法理上講,是相互平等的民事主體。但在中國長期的社會實踐中他們表現的是行政隸屬關系,這也是中國的特色之一,很多制度的推行我們過度依賴政府。長期以來,居委會主要承擔著政府下沉到社區的工作,自治、服務功能很蒼白、硬件設施有待進一步改善,社區建設中的專職工作者扮演雙重身份,政府代言人、居民代言人的角色沖突嚴重、社區建設中工作方法單調落后,社會和居民自主參與程度低。隨著政府各職能部門不斷把自己的工作下沉到社區,社區工作行政化已成為居委會難以自主發展的枷鎖。
(二)社區治理工作困惑的根源。
第一,體制不順,權責不明。
目前城市每個社區居委會都要應對眾多條線下達的工作任務,甚至相當多的部門是將社區作為其“做秀”的好地方,將其職能延伸到社區,把社區行政工作臺帳作為街道或上級部門落實和完成各類行政工作的載體,使得社區有時還要完成一些臨時性的額外任務。由于各條線下達的任務很多,所以社區不得不花大量的時間和精力去完成這些任務,而很少有時間去研究和解決社區自身的自治和發展問題。由于目前社區定位模糊,職責不明,因而社區盡管做了大量的社區治理工作,但他們的管理職權卻沒有得到上級職能部門的授予和法律的認可,使社區居委會在開展工作時顯得沒有權威、缺乏力度。如一些居民私自搭建、翻建閣樓時,社區干部曾經上門勸告過,但沒有效果,社區也曾向市城管、規劃等部門反映過,但也沒有什么結果,最后造成違建形象十分嚴重,反過來又要社區去完成“拆違”任務。關鍵是社區并無拆違的權利,一旦出現問題,社區的違法行政風險很大。
第二,經費不足,設施不全。
目前社區普遍存在著經費不足的問題。經費不足給社區工作的開展帶來了許多困難,如為居民辦實事的資金沒有保證,開展各種創建活動所需的資金很有限。還有一些社區連電話費、水費、電費、電腦上網費都非常緊張,根本無法支持服務。此外,社區干部很多是街道聘用人員,而街道目前只為他們繳納了養老保險、工傷保險和住房公積金。在政治待遇、經濟待遇都得不到有效保障的情況下,社區干部隊伍自然難以穩定,服務質量就難以得到提升。
第三,居民缺少社區的歸屬感。
我國《憲法》和《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指出,居民委員會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要把社區居民委員會建成這樣一個組織,需要社區全體居民的積極參與才行。然而目前社區居委會承擔更多的協助政府工作的責任,行政化、衙門化特征顯著,為居民服務少了,人們普遍看不到居委會與他們切身利益有什么關系,居民對居委會的認同感較差。甚至有些居民還把居委會工作人員稱為“收費員”,看到他們上門干脆閉門不理。各社區在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上也都沒有達到應有的標準和要求。如果長此以往,社區自治將成為一句空洞的口號,社區居委會將面臨邊緣化的危險,甚至會逐步萎縮。
第四,管理理念不到位,管理方式不佳。社區制與過去的單位制、街居制有所不同,從管理理念上來說,它強調以居民為主,以人為本,關注社區居民的物質利益、精神文化、政治參與、生活交往等與居民生活息息相關的各方面日常事務,寓管理于服務之中。但目前社區居委會的不少干部對自身的定位較多地停留在“政府派出機構”的理念上,還沒有從根本上樹立“以服務為核心”的管理理念,因而在社區服務范圍、服務方式、服務手段等方面還有待改進,如社區管理目前更多地依賴行政控制而不是強調居民參與、社區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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