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職法人管理體制下的校企合作制度保障研究
一、問題的提出:職業院校法人化改制的必要性教育是立國之本,職業教育是培養現代技術人才、發展先進工業的關鍵。隨著我國現代化建設的推進,特別是成為制造業大國,被稱為“世界工廠”,這對技術人才和熟練工人提出更多更高的需求,也對職業教育提出更為嚴格的要求。
職業教育也關乎民生就業,對于促進就業保障民生有著不可替代的作用。國家十分重視職業教育發展,2010年出臺的《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指出“調動行業企業的積極性,建立健全政府主導、行業指導、企業參與的辦學機制。”同時還指出“擴大社會合作,探索建立高等學校理事會或董事會,健全社會支持和監督學校發展的長效機制。探索高等學校與行業、企業密切合作共建的模式。”綱要的這些要點切合高職院校辦學特征,對創新高職院校治理體制機制,推行法人化運作有重要的指導作用。
高職院校與普通高等學校最根本的差別在于,前者主要培養職業技能型、應用型專業人才,后者主要培養學科理論扎實、理論學習深厚的綜合型人才,由此高職院校的辦學更需要貼近社會生產實踐、符合市場分工需要、密切與社會生產部門的聯系。綱要指出的企業參與辦學對于創新高職院校治理體制提出新的要求,如何更好地實現校企密切合作甚至是無縫對接是一個亟需解決的課題。
高職院校作為一個具有獨立資格的法人必然符合《民法》規定的法人條件,即“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財產或者經費;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作為法人典型代表的是公司,公司是實行法人治理體制最制度化的組織體,一般設立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等機構,分別行使所有權、經營權和監督權,內部權力分治使決策機構、執行機構和監督機構相分離,法人治理架構保障公司能夠享有社會主體地位,獨立承擔責任,享受權利,使公司良性化規范化運轉。股東會是一個開放的機構,可以容納社會組織和自然人參與,董事會也可以吸收公司外的其他組織參與,這些機構確保公司與外界加強聯系,拓展公司的社會資源和聯系面。與此類似,高職院校既是獨立法人,也需要為了促進校企合作落實國家政策而應當建立法人治理體制。
高職院校內部治理體制法人化改革,創新體制機制,有效融入企業和社會力量,向社會開放學校的決策、執行機構的位置,為企業讓渡部分辦學參與權、決策權,給予企業作為學校合作的主體地位,改變傳統的依賴“人情”、“面子”維系的合作模式。
二、高職院校現行治理體制下校企合作存在的困難目前絕大多數高職院校的管理體制仍然與普通高等學校管理模式類同,除了堅持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外,都是按照傳統的辦學模式運轉,機構設置也是按照黨政職能對口上級機關設立,職業教育的規律遵循的還不夠,職業院校的特點尚未充分體現,校企合作的深度和廣度也就難以有效進行,校企合作存在以下困難:
校企合作雙方目標契合性不夠,合作關系制度化不足。
學校和企業的目標是不同的,學校的目標是開展職業教育,培養技術人才,企業的目標是追求生產盈利。二者進行校企合作的出發點不同,合作的意圖和理念必然存在差異。現實中,進行校企合作,很少有企業主動找到高職院校聯絡,主要是學校積極熱情尋求與企業合作,常常是“剃頭挑子一頭熱”,學校和企業進行合作的目的共識還沒有找準,定位還不明晰。校企合作關系的建立缺乏深人的實施制度,還沒有深化到學校的教學育人和科研領域的具體安排,學校的教學計劃、課程安排和教材編用一定程度上與企業生產實際需要存在脫節,學生所學的知識技能不一定符合企業的用人需要,難以給企業生產帶來實際效益甚至耽誤生產活動。
職業教育法中規定的對企業進行財稅政策補償和經濟支持手段尚缺乏具體操作規范,實踐中企業較少享受到開展校企合作帶來的政策獲益,一定程度上使校企合作不是雙贏而是成了企業的負擔,增加了企業的運營成本,削弱了企業與學校合作的積極性和熱情。法律的原則性過強,宏觀地規定了企業進行校企合作的義務和可能獲得的收益,但是缺乏相應的具體細則,尤其是沒有專門的規制、激勵校企合作的規范性文件。對企業的約束力不強,難以有效解決校企合作實踐中的問題。企業對于校企合作抱著“無所謂”的態度,一定程度上開展合作成了應景,沒有充分認識到校企合作對企業生產經營的重大價值和效益。
“雙師”培養制度不健全,學校教師和企業技師轉崗交流不定制,教學安排和專業設置及技能培訓與企業生產需要脫節。學生實習安全保險缺少保障。“雙師”制是高職院校開展職業技術教育的重要特點,相關法律政策也如此予以明確。教師懂理論缺實踐,技師懂技術少理論,二者互補才能成為培養技能人才的最優指導教師。校企實踐中,高職院校難以直接從企業引進技術人才,特別是業務經驗豐富、具有扎實理論基礎的技術操作人員和研發人員,一般都是企業的業務骨于,在企業獲得重視,院校的條件不一定有足夠的吸引力,缺乏入職教學的興趣。一些企業接受教師深人生產車間和業務部門實踐和掛職鍛煉,大多數是依賴領導或者個人的人情關系,進入企業后也多是參與協調、事務性工作,生產流程和工藝技藝仍然有所保留,教師難以接觸到實踐的核心,產學結合不密切,“雙師型”教師隊伍缺乏技術和數據的支撐。
校企合作通常是學校與企業雙方洽商,筆耕文化傳播,缺乏指導性的中間組織協調。校企雙方合作以一對一的方式進行,雙方簽訂合作協議,就學生實習、教師掛職、企業人員培訓、技術開發、產權共享、生產設備及場地共用等作規定,明確闡明雙方的權利義務,一定程度上可以規范校企合作運轉。但是,這種“單打獨斗”式的傳統模式已經跟不上生產變革和技術創新的步伐,政府扶持職業教育的責任不能充分體體現。研究一些發達國家職業院校的校企合作模式,發現有政府、企業、學校和社會共同組建的職業教育協作平臺,由該中間組織協助政府直接具體發揮職業教育促進職能。而我國大部分地方缺乏促進校企合作的中間團體,也沒有全國性的協助教育部門管理、指導職業教育的社會團體,校企合作尚未整合政、產、學的合力。
三、推進高職院校法人體制改革保障校企合作的路徑實現校企合作的制度化、長效化運作,調動行業企業的積極性是關鍵。需要在修訂職業教育法,健全企業參與職業 教育辦學的法律法規的基礎上,通過完善高職院校法人治理機構,以法律法規為基礎,以院校治理體制為保障,結合政、產、學三方參與的中間組織,建立健全政府主導、行業指導、企業參與的辦學機制。推進高職院校法人治理體制改革是要建立法人治理架構,依據教育法律和教育規劃等文件,參考國外職業院校治理機制,學校可以設立董事會等機構,結合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制定學校章程,依據章程配置這些機構的職權。董事會應當作為學校的教學、技術研發和招生就業的決策性機構,董事會主要成員由黨委主要領導、校長和企業主要代表構成,把企業融入學校決策層,引導、支持企業把教學安排、課程規劃、技術培訓等作為“企業行為”對待。
前文已述校企合作中學校和企業各有目標,學校希望通過企業共建實習基地,為學生頂崗實習創造條件,完成教學任務,同時加強教師的實踐技能培訓,提高雙師培養能力和課程專業的應用型。企業因其營利本質,希望借校企合作獲得學校的技術研發支持,長期的員工培訓場所和較為穩定的用工來源,并借參與辦學贏得企業聲譽。實際上學校與企業二者具有達成目標共識的基礎,雙方資源具有互補性。校企雙方可以進行技術產權、人力培訓、生產實踐、資金項目等方面的利益交換。在董事會下可以設立校方和企業的各自代表組成的學科協作委員會,在產學合作共識基礎上商定教學計劃、編寫教材、課程安排,發揮企業對培訓計劃、課程體系和教學內容的實踐內容的指導作用,給予企業相應的決定權。
修訂《職業教育法》中的相關條款,為強化企業參與校企合作的義務,修改第二十九條為“企業未按本法第二十條的規定實施職業教育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應當收取企業應當承擔的職業教育經費,用于本地區的職業教育。”同時要加大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承擔職業教育的職責,將第三十條修改為“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按照教育法的有關規定決定開征的用于教育的地方附加費,應當專項或者安排一定比例用于職業教育。”制定專門具體的關于校企合作的《產學合作促進條例》,對于職業教育校企合作相關各方的權利和責任都作出明確具體的規定。用稅收政策引導企業參與職業教育校企關鍵。鼓勵大型企業與職業技術學院合作共辦實踐性技術專業,鼓勵支持實力雄厚的大型工商企業自主依法設立高等職業技術學院或者中等職業技術學校,產學一體化。政策促進行業協會組織本行業的企業聯合在職業技術學院開辦所需的應用型專業。
學校董事會治理框架下可以設立專門委員會負責“雙師”培養,企業業務骨干擔任專委會的技術教育負責人,可以從企業聘任技術人員和實際操作人員擔任教師,承擔部分教學工作,講授親身的工作經驗。建立校企定期合作培養機制,選派教師到企業掛職鍛煉,寓教于學。把課堂搬到車間,把學生帶到實踐現場。
通過中介組織協調政府職業教育政策規劃與企業生產教學,設立職業教育校企合作發展專項資金制度,由全國性 的職業教育基金管理委員會或者職業教育指導委員會負責。
以專門的《產學合作促進條例》規范校企合作,賦予這樣行使行政權力的授權性組織以引導、鼓勵和監督學校與企業合作的權力,協調跨地區的職業教育集團化的校企合作,發布合作指南和項目信息,制定合作規則。地方政府也應按照《合作條例》設立職業教育協調機構,學校與企業可以共建“校企合作指導委員會”,具體負責對校企雙方合作事宜,對董事會下設的課程設置、雙師培養等指導性機構進行業務管理。
本文編號:4470
本文鏈接:http://www.malleg.cn/jiaoyulunwen/zhiyejiaoyulunwen/4470.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