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經濟制度經濟學關于競爭的觀點
發布時間:2014-07-24 18:28
西方新制度經濟學的代表人物阿曼·阿爾奇安認為,競爭是社會成員之間利益沖突的形式,如何解決利益沖突問題,也就是采取怎樣的競爭形式問題。他認為,對于交換不能只當作協作行為來考察,不能只考慮每個買者或賣者都努力借助交換來達到更理想的境況。交換還涉及到競爭和產權方面的問題,“交換行為是一種手段,借助于這種手段,筆耕文化推薦期刊,買者就能夠為了從賣者那里獲得商品而同別的買者展開競爭。從而,社會成員能借以努力獲得更多商品的報價,競爭形式和行為(不然其他人就會得到這些商品)就成為人們注意的重點。”
阿爾奇安從交換引出競爭后,強調競爭是受約束的,而這種約束表現為私有財產的形態,即所有制問題。對于產權,他認為,“私人產權之所以是一種權利,不僅是因為國家正式對它們做了那樣的規定,而且因為個人也要求行使這樣的權利,至少對絕大多數人來說是如此,這似乎也是一個事實。”“在任何社會里,資源的個人使用權(即產權)都能得到解釋,即它們達到了社會風俗習慣、約束機制以及國家暴力或懲罰為后盾的行使法律的支持。”
對于私人產權,阿爾奇安做出的進一步界定有他獨特的意義。他認為,“我擁有私人財產所有權,也就是說,任何其他人都無權對財物(這些財物包括在私人財產分類中)的使用做出選擇。這就意味著,如果我銷售被說成是屬于我的私人財產的財物的某種用途,那么這種選擇就不能影響你的財物的物理性能。如果我有一些鐵,我可以把它制成窗戶框或圍欄柱。但是如果我從‘你的’玻璃窗上掀下一塊鐵皮,那么我就否定了你對自己私有財產物質性能選擇的權利。然而,如果我把這些鐵變成別人愿意購買的某種特殊商品,并因而不再購買你正在銷售的東西,那么你就會發現,你的商品減少的交換價值而造成的交換能力(財富)的損失,比我只弄壞你的窗戶更大。”
在這里,阿爾奇安把對私人產權的界定限于不能影響別人財物的物理性能,但這并不影響你做出的行為選擇去影響別人的交換價值。或者說,使別人的財富受損失,盡管這時候你的損失要大于直接影響財物的物理性能時受到的損失,因為這種損失并不是對私人產權的否定。很顯然。阿爾奇安所指的私人產權受到保護,是指私人財產的物質性能不受別人的干擾,但不包括交換價值不受別人行為的影響。這也意味著,你對自己財物的使用,不會因為使別人的交換價值受到影響而停止。
阿爾奇安對私人產權的總結是,“總之,私人產權是所有者被約束于僅對物質屬性的選擇,不包括交換價值的影響,也不包括我以你認為不合適的行為(只要不改變你的財產的物質屬性)使你承受痛苦而給你帶來心理和感情上的影響。”
阿爾奇安認為,產權是可以分割的。一塊土地出租或租賃,就是對土地產權的分割。“這種分割不必是每個所有者對全部所有權進行等額的截面分割。相反,它是對與所有者并存的全部較低級權利和至少被臨時轉移給承租人的所有其他權利的一種有選擇的分配。盡管這被稱為出租或租賃契約,但它并不包括所有制中某些權利的轉換。所有權只是暫時分割的事實使我們在常規意義上很容易決定誰是所有者。”很明確,阿爾奇安所說的所有權分割,是指對所有權以外的權利的分割。產權是由多種權利組成的一組權利,這些權利相互之間是可以分割的,這種分割并不影響到所有者的改變,影響的只是其他較低級的權利的重新分配。
關于私有制和公有制區別的分析,是阿爾奇安產權理論中的一個重要內容。他認為,私有制與公有制的區別在于:一是有沒有將一份所有權賣給別人的權利,私有制具有這種權利,公有制不具有這種權利。二是是否需要支付報酬來獲得財產,私有制必須支付報酬來獲得財產,公有制不需要支付任何報酬就可以獲得公有財產。三是所有權是不是自愿的,私有制的所有權是自愿的,公有制的所有權不是自愿的,而是強制的。
對于私有制與公有制的這三點區別,阿爾奇安是這樣論述的,“公有制和私有制之間的差別產生于一個公有制的所有者不能出售公有財產中屬于他自己的股份(并且獲得這一股份也不需要購買它的所有權)”,“我們將試圖揭示的許多差別(公有制和私有制之間的行為差異確實存在),反映了所有制的差別——即有沒有將一份所有權賣給別人的權利。”“公有制必須由它的所有成員來承擔,沒有哪個成員能取走公有制中屬于自己的份額。公共財產的所有權不是自愿的;只要是公有制的一員,那么公有制對他就是強制的。”“在公有制下,某個人加入社區,在不需要向已有的所有者支付任何報酬的情況下就可獲得一份公有財產。這種所有權個人份額的稀釋在私有制下大體上是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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