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券監管法律制度
發布時間:2014-07-27 09:54
一、引言
證券市場作為我國資本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實現國內市場經濟持續、健康、快速發展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由于監管、上市公司、中介機構等方面的原因,中國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正備受困擾,尤其是證券市場的監管頻頻陷人困境。因此,完善我國證券市場監管法律制度,加強對證券市場的監管、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已經成為當務之急。
二、我國現行的證券監管法律制度存在的缺陷
我國現行的證券監管法律制度由《證券法》、《公司法》以及300多個相關的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及規范性文件的相關內容所構成,其中以現行《證券法》的12章214條內容為核心,我國現行的證券監管法律制度主要就是由這部《證券法》的相關條款所規定。以《證券法》為核心的證券監管法律制度的施行,對于規范證券發行和交易行為,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對證券市場長期健康有序的發展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但是其中也存在著不足。
首先,集中統一的監管體制不利于提高投資者參與監管的主動性。證券監管機構對違法者給予的行政處罰,只是懲罰違法者,對于具體受侵害的投資者權益,卻未能給予救濟和保護。《證券法》的民事責任制度存在嚴重的缺陷,沒有可訴性,不能被投資者主動運用,不利于提高投資者參與監管的主動性,這種欠缺投資者主動參與的監管機制,不可能是持續有效的監管機制。
三、完善我國證券監管法律制度的建議
(一)監管者的法律完善
1.證監會地位的法律完善
我國《證券法》首先應重塑中國證監會的權威形象,用法律規定增強其獨立性,明確界定中國證監會獨立的監督管理權。政府應將維護證券市場發展的任務從證監會的工作目標中剝離出去,將證監會獨立出來,筆耕論文新浪博客,作為一個獨立的行政執法委員會。同時我國《證券法》應明確界定證監會在現行法律框架內實施監管權力的獨立范圍,并對地方政府對證監會的不合理的干預行為在法律上做出相應規制。
2.證券業自律組織監管權的法律完善
建議學習英美等發達國家的監管體制,制定一部與《證券法》相配套的《證券業自律組織法》,明確界定證券業自律組織在證券市場中的監管權范圍,確定其輔助監管的地位以及獨立的監管權力;在法律上規定政府和證監會對證券業自律組織的有限干預,并嚴格規定干預的程序;在法律上完善證券業自律組織的各項人事任免、自律規則等,使其擺脫政府對其監管權的干預,提高證券業自律組織的管理水平,真正走上規范化發展的道路。
3.監管者自我監管的法律完善
對證券市場中的監管者必須加強監督約束:我國相關法律要嚴格規定監管的程序,使其法制化,要求監管者依法行政;一方面改變我國證監會及其分支機構從事證券監管的管理者的終身雇傭制,建立監管機構同管理者的勞動用工解聘制度,采取懲罰和激勵機制,另一方面落實量化定額的激勵相容的考核制度;在法律上明確建立公開聽證制度的相關內容,使相關利益主體參與其中,對監管者形成約束,增加監管的透明度。
結語
證券市場的監管是證券市場存在和發展的基石。證券市場的發展過程是一個從不規范到規范,從不完善到完善,從不成熟到成熟的過程。從某種意義上講,一個成熟的證券市場是以是否具備一個良好的監管運行模式和實施卓有成效的監管過程為首要標志的。要保證我國證券市場長期、穩定、健康發展,必須建立和完善適應我國證券市場特點的、完善的市場監管法律、法規體系。
本文編號:7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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