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機械貸款業務的風險分析及防范對策
摘要:近年來我國推進的工業化和城市化帶動了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的快速增長,這種經濟與社會結構的大變革給我國工程機械行業的發展提供了極佳的外部環境,成就了當今國內各大工程機械制造商及其代理商銷售火爆的大勢。而對于我國開展工程機械按揭貸款業務的各家銀行,如何甄別此項貸款業務中面臨的種種風險,以及如何化解這些風險,必須要有足夠的對策和4-g-,~。
關鍵字:按揭;回購;抵押公證
中圖分類號:F832.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1)01-0168-01
2010年8月,中國光大銀行“個人工程機械貸款”業務余額突破4004億元,累計發放額突破800億元,消息一出,業界無不交口驚嘆。光大銀行是國內銀行業中開展工程機械按揭貸款業務的先行者,其率先推出了獨具特色的“總對總”工程機械按揭貸款模式,一舉獲得成功,使金融資本的介入成為工程機械行業銷售的助推器。在分析“光大模式”工程機械貸款業務成功的原因時,我們對如何定位工程機械按揭貸款的風險以及制定相應防范對策有以下幾方面的思考。
一、工程機械按揭貸款的“多方多贏”
1 通過銀行按揭貸款購買工程機械設備符合客戶利益
近年來在我國工程機械施工及租賃行業中個人經營已成為主要模式,大量的個人客戶成為工程機械設備主要買家,由于資金實力有限,80%以上的個人客戶需要通過融資形式購買設備。相比工程機械行業傳統的融資租賃銷售,個人銀行按揭貸款具有產權清晰、利率優惠、期限較長、擔保簡單等優勢,符合現今國內購買者的利益。
2 通過銀行按揭貸款實現銷售符合工程機械制造商和代理商的利益。
首先通過銀行按揭貸款銷售機械設備可快速實現制造商和代理商的資金回籠,加快了生產周轉,提高了資金的使用效率。特別是一些大型上市制造企業,通過銀行按揭貸款實現銷售可以大大降低自身應收賬款數額,保證充足的現金流,優化其財務報表。其次,鑒于工程機械設備殘值高的特點,當銀行債權產生風險時制造商或代理商可以通過回購欠款設備并翻新再銷售實現二次創利。據統計,2010年我國二手工程機械交易額超過1000億,二手設備買賣已成為各大工程機械制造商和代理商提高綜合收益的一大重要論文聯盟渠道。
3 通過工程機械按揭貸款使保險公司受益匪淺。
現行的光大“總對總”模式工程機械貸款操作中,要求借款人在貸款期間必須為抵押的機械設備購買工程機械財產綜合險以防范施工中可能發生的損失風險。為此,國內各大保險公司都已開展相應業務且市場效果很好。所以越來越多的保險公司正通過工程機械按揭貸款實現新的收益。
二、工程機械按揭貸款業務的風險分析
1 來自借款人的風險
在我國工程機械行業剛起步之時,購買人幾乎都是企業,付款方式基本上是全款,融資形式的銷售占比很低。但隨著我國基礎建設及個體工商業的高速發展,機械設備的購買人結構也在悄然發生著變化。據數據統計,在龐大的中國挖掘機市場中,有80%至85%的液壓挖掘機是由自然人購買的。但是從目前我國購買工程機械的自然人這一群體來看,總體存在著綜合素質較低、家庭資產薄弱的特點。這將直接導致銀行貸款的臨時性逾期,影響銀行短期資產質量。
2 來自銀行內外部的操作風險
光大“總對總”工程機械貸款操作模式的核心要求是必須保證設備交易的真實性。如果代理商和銀行內部業務操作人員共同策劃虛假交易,則屬于業務操作風險。虛假交易將直接導致抵押、回購等擔保措施失效,形成銀行債權懸空,最終可能成為資產損失。一旦以上操作風險出現,最終造成銀行資產損失的可能性很高。
3 來自代理商的回購風險
光大“總對總”工程機械貸款業務操作模式下代理商將承擔第一層回購擔保。銀行一般在“總對總”的框架下與各制造商及代理商分別簽訂銀企合作協議,明確貸款發生風險時,銀行需要處置抵押物,制造商和代理商要承擔回購責任,并支付一定額度的保證金。但是,代理商與制造商在履行回購責任上有先后順序,其中代理商承擔首先回購責任。與制造商相比,代理商的企業規模與實力都相差很大,所以銀行在與代理商合作過程中仍需定期或不定期考察其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并隨著其業務量的增加隨時調整保證金比例。
三、工程機械按揭貸款業務的風險防范對策
1 嚴格把好貸款客戶準入關,建立健全業務操作內控體系
通過調研工程施工和機械租賃行業經營特點,總結影響工程機械貸款償還的主要因素,制定相應貸款審查審批條件,結合實際情況判斷借款人的真實還款能力。要求貸款經辦人員面談面簽每一位借款人,核實每筆貸款業務交易的真實性。
2 嚴格把好制造商和代理商準入關,客觀評價制造商和代理商的回購實力
慎重選擇合作的制造商和代理商,綜合評價制造商和代理商的回購擔保能力,穩固構筑貸款風險的后防底線。借款人一旦發生還款風險,銀行債權的追索將落實于與制造商和代理商簽訂的回購協議上。因此,商標注冊,必須側重于對制造商和代理商回購實力的評價。銀行可以通過綜合評定給予制造商一個回購限定額度,作為制造商的最高可承諾回購額度,并將此最高可承諾回購額度分解到其各個代理商。
3 與制造商和代理商另行簽訂保證協議,明確其回購責任的法律效力
在簽訂“總對總”協議向下增加從屬協議,單獨約定制造商和代理商承擔回購責任條款。主要內容應包括:回購發生條件、回購付款金額、回購付款時效、回購付款方式,債權移交時間、債權移交形式、授權追索方式等等。以此夯實銀行與制造商和代理商簽訂的回購協議,使“君子協定”有據可依。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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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編號:1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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