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聯視角下的環境成本界定
發布時間:2014-07-29 21:30
環境成本確認、計量、披露標準及方法的變化需具有一定的方法論基礎。本文選擇的關聯視角源于會計關聯法以及在此基礎上形成的關聯會計理論體系。在會計關聯法下關聯會計理論體系得以建立。關聯視角下,以傳統的財務會計為基礎,環境會計、社會責任會計、人力資源會計、增值會計等新興的會計領域都被納入到社會關聯會計的研究范疇,而社會關聯會計模式下的成本核算,將是傳統生產經營成本基礎上的完全成本,是包含了環境成本、社會責任成本在內的全部外部性成本。將關聯思想應用于環境成本問題研究,其核心是拓展傳統環境成本會計確認和計量的企業主體邊界,對環境成本的確認、計量、報告進行關聯視角下的重新界定。
當前,環境問題已經成為全球熱議的焦點問題之一,環境系統作為由生態系統和社會經濟系統共同組成的開放系統,其核心的環境成本具有極大的特殊性,環境成本的成因及屬性均有別于一般意義上的企業成本或經濟成本。為此,環境成本成為理論與實務界廣泛關注與探討的議題。目前,研究者對環境成本的概念界定及其計量方法和口徑尚未統一,企業對環境社會責任成本的信息披露也并不充分。
。ㄒ唬﹪鈺嫏C構對環境成本的定義
國外會計機構對環境成本的定義以聯合國國際會計和報告標準政府間專家工作組(ISAR)、加拿大特許會計師協會(CICA)、日本環境省及荷蘭國家統計局(CBS)等為代表。
其中,ISAR的定義較為系統和完整的闡述了環境成本包括的主要內容。首先,在ISAR1998年第15次會議上,ISAR通過了《環境成本和負債的會計與財務報告》立場公告。在立場公告中,ISAR提出:“環境成本是指本著對環境負責的原則,為管理企業活動對環境造成的影響而采取或被要求采取的措施的成本,以及因企業執行環境目標和要求而付出的其它成本。”這一定義從微觀角度限定了企業環境成本的主要內容;其后,ISAR在《環境管理會計:政策與聯系》中,進一步擴大了環境成本定義,將與環境破壞和環境保護有關的全部外部成本和內部成本納入環境成本范疇。
加拿大特許會計師協會(CICA)將環境成本分為環境措施成本與環境損失成本。本質上來說,CICA對環境成本的定義同樣是微觀的企業環境成本。CICA將企業主動對環境進行保護而產生的成本定義為環境措施成本,即企業保護再生或不可再生資源而采取的行動成本或為減少、修復已造成的環境破壞而采取的行動成本;環境損失成本則是指企業因為環境問題而發生沒有任何利益回報的凈損失,比如,因違反環境法規或破壞環境而支付的罰款、賠償金等。
日本環境省稱環境成本為環境保全成本,主體界定仍然是企業,是從環境保護的角度將環境保全成本定義為企業為保全環境而付出的費用和投資。環境保全是企業為降低環境負荷而采取的一種環境保護活動,該成本定義類似于CICA定義中的環境措施成本概念。此外,荷蘭國家統計局(CBS)對環境成本的定義與日本環境省類似,筆耕文化傳播,同樣將環境成本定義為環境保護成本,即“出于防止企業對環境造成不利影響所發生的成本”。
國外會計機構對環境成本的定義一般基于會計確認、計量、記錄和報告的目的,因此,主體界定為企業,是一種微觀的環境成本。與此同時,環境成本內容多以環境保護為主,是一種積極的環境成本定義。
(二)我國會計學界對環境成本的定義
20世紀90年代,我國學者對環境成本的界定以郭道揚、陳思維、朱學義等為代表,以上學者對環境污染控制成本以及污染本身造成的損失進行分類和計算,認為環境成本主要包括:資源消耗成本、環境支出成本、環境破壞成本、環境機會成本等。
近年來,有關學者對環境成本的定義有所拓展,但本質上仍然圍繞企業微觀的環境保護和維護成本展開,如黃蕙萍、王毅成(2000)將環境成本分為三部分,一是正常的環境開發成本,二是環境凈化和環境損害成本,三是環境的外部性成本,即因環境資源使用而對后代所造成的效益損失成本。
本文編號:6485
當前,環境問題已經成為全球熱議的焦點問題之一,環境系統作為由生態系統和社會經濟系統共同組成的開放系統,其核心的環境成本具有極大的特殊性,環境成本的成因及屬性均有別于一般意義上的企業成本或經濟成本。為此,環境成本成為理論與實務界廣泛關注與探討的議題。目前,研究者對環境成本的概念界定及其計量方法和口徑尚未統一,企業對環境社會責任成本的信息披露也并不充分。
。ㄒ唬﹪鈺嫏C構對環境成本的定義
國外會計機構對環境成本的定義以聯合國國際會計和報告標準政府間專家工作組(ISAR)、加拿大特許會計師協會(CICA)、日本環境省及荷蘭國家統計局(CBS)等為代表。
其中,ISAR的定義較為系統和完整的闡述了環境成本包括的主要內容。首先,在ISAR1998年第15次會議上,ISAR通過了《環境成本和負債的會計與財務報告》立場公告。在立場公告中,ISAR提出:“環境成本是指本著對環境負責的原則,為管理企業活動對環境造成的影響而采取或被要求采取的措施的成本,以及因企業執行環境目標和要求而付出的其它成本。”這一定義從微觀角度限定了企業環境成本的主要內容;其后,ISAR在《環境管理會計:政策與聯系》中,進一步擴大了環境成本定義,將與環境破壞和環境保護有關的全部外部成本和內部成本納入環境成本范疇。
加拿大特許會計師協會(CICA)將環境成本分為環境措施成本與環境損失成本。本質上來說,CICA對環境成本的定義同樣是微觀的企業環境成本。CICA將企業主動對環境進行保護而產生的成本定義為環境措施成本,即企業保護再生或不可再生資源而采取的行動成本或為減少、修復已造成的環境破壞而采取的行動成本;環境損失成本則是指企業因為環境問題而發生沒有任何利益回報的凈損失,比如,因違反環境法規或破壞環境而支付的罰款、賠償金等。
日本環境省稱環境成本為環境保全成本,主體界定仍然是企業,是從環境保護的角度將環境保全成本定義為企業為保全環境而付出的費用和投資。環境保全是企業為降低環境負荷而采取的一種環境保護活動,該成本定義類似于CICA定義中的環境措施成本概念。此外,荷蘭國家統計局(CBS)對環境成本的定義與日本環境省類似,筆耕文化傳播,同樣將環境成本定義為環境保護成本,即“出于防止企業對環境造成不利影響所發生的成本”。
國外會計機構對環境成本的定義一般基于會計確認、計量、記錄和報告的目的,因此,主體界定為企業,是一種微觀的環境成本。與此同時,環境成本內容多以環境保護為主,是一種積極的環境成本定義。
(二)我國會計學界對環境成本的定義
20世紀90年代,我國學者對環境成本的界定以郭道揚、陳思維、朱學義等為代表,以上學者對環境污染控制成本以及污染本身造成的損失進行分類和計算,認為環境成本主要包括:資源消耗成本、環境支出成本、環境破壞成本、環境機會成本等。
近年來,有關學者對環境成本的定義有所拓展,但本質上仍然圍繞企業微觀的環境保護和維護成本展開,如黃蕙萍、王毅成(2000)將環境成本分為三部分,一是正常的環境開發成本,二是環境凈化和環境損害成本,三是環境的外部性成本,即因環境資源使用而對后代所造成的效益損失成本。
本文編號:6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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