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譽攤銷的利弊分析
發布時間:2014-07-29 20:51
《國際會計準則第38號:無形資產》(IAS38)認為無形資產的成本應在其使用壽命的最佳估計期限內系統地攤銷,規定所使用的攤銷方法應反映企業消耗無形資產的經濟利益的方式。如果該種方式不能可靠地確定,那么應采用直線性,且使用期自可利用之日起不超過20年,企業還應每年對該無形資產的可收回金額進行估計,以確定是否發生了減值損失[9].美國會計原則委員會第17號意見書(APB17)認為,無形資產的價值均會逐漸喪失,因此,其價值應在估計的有效期內攤銷,但不得超過40年。
我國無形資產準則第15條規定“無形資產的成本,應自取得當月起在預計使用年限內分期平均攤銷”,并對攤銷年限作了詳細的規定。商譽作為無形資產,必然要遵循這一規定,即在規定的時間內采用直線法攤銷。認為應該攤銷的理由主要是:
(1)購買商譽作為企業獲取超額收益的能力,在激烈的競爭中的趨勢是日益減少的。
(2)按權責發生制和配比原則,應在其收益期內合理分配。
雖然攤銷的處理體現了謹慎性原則,但經處理后的會計信息在知識經濟環境下是否仍具有相關性,引起了眾多質疑[9].而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FASB)在(APB17)之后的財務會計準則第142條“商譽”中又規定商譽不必進行攤銷,但必須每年一次對商譽進行減值測試;若某些事件或情況出現令呈報單位公平值跌至賬面值以下時,則應每半年進行減值評估。
我們知道,企業中與創造知識產權相關的能力并沒有隨著時間的推移而喪失,事實上大多數企業會隨著時間推移而提高這部分能力,其價值的大小取決于市場。FASB將對商譽價值的決定權交給了市場:若市場環境變化降低了企業贏利能力,則商譽價值減少;企業獲利能力不變,則商譽價值不變。這樣提供的會計信息使報表使用者能對其投資決策作出更準確的判斷。可是,如果對商譽進行攤銷的話,作為反映獲利能力的商譽的價值卻隨著攤銷逐漸減少、消失,這違背了會計處理的真實性原則,因此商譽不應該被攤銷。
商譽不進行攤銷,代替它的是定期對其進行減值測試。每一報告單位可選擇年度內任意日為測試日,然后根據前述的商譽計量公式(即企業商譽的價值=企業利潤總額/行業凈資產利潤率-企業賬面凈資產),將測試當日的相關數據代入公式中來確定測試日企業商譽的價值,進而將該數據同企業商譽的賬面價值作比較后提取減值準備。通過減值測試,保證商譽入賬后計量的可靠性,從而實現了相關性與可靠性的統一。當然,這一做法目前仍存在很大的難度。
當今社會正從工業時代向信息時代過渡,以知識和技術為依托的知識經濟時代的來臨,進一步突出了無形資產的重要作用。無形資產正日益成為決定企業現金流量與市場價值的主要動力。目前,筆耕文化傳播,會計的核算主要是以有形資產的計量和報告為中心的,對無形資產的計量、報告、管理等,不能適應時代和經濟發展要求。企業應逐步深化對無形資產的核算內容、計價基礎以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研究與思考,將無形資產正式納入會計系統進行核算。商譽作為一項無形資產,不管是自創商譽還是外購商譽都要予以確認和計量,在賬面上確認后,就要考慮其是否需要攤銷,若需要,應采用何種方法進行攤銷。目前,關于是否攤銷這一問題仍沒有統一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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