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著作權延伸性集體管理制度的構建
第 1 章 緒論
1.1 本論文研究的目的和意義
從世界各國的著作權實踐來看,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是衡量一個國家或地區的保護水平的重要標志1。根據《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可知我國采取自愿式的集體管理模式,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只能基于權利人的授權才能以自己的名義管理作品。但科技的高速發展帶來了作品類型和著作權權利類型的拓展,更使得作品的傳播方式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最明顯的就是網絡技術發展帶來的人人皆可能為作者的局面。然而并非所有作者都有參加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意識,特別是那些并非以創造為業的業余作者們。很顯然此時如果這些非集體管理組織會員權利人的作品需要被使用者使用,但集體管理組織卻無法發放與前述作品有關的許可,其管理范圍并不包括這些權利人。換句話說,在當今數字網絡時代,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管理范圍與使用者的使用需求范圍時不一致的,隨之而來的是使用者逐一尋找權利人的高額使用成本。更進一步說,此時如果使用者放棄尋找權利人而直接擅自使用該作品,給權利人帶來的也是個人維權成本的提高,這種維權結果一般也無法盡如人意。前述使用者需求和著作權專有性之間的矛盾愈發激烈,加之網絡環境下大量孤兒作品的存在,都凸顯出目前自愿式著作權集體管理模式的不足,如何對現有的集體管理制度進行變革以適應社會需要是一個重要課題。我國《著作權法》第三次修改活動時立法者面對實踐問題邁出的“主動立法”的重要一步,反映出我國知識產權立法從被動向主動的積極轉變。其中極為重要的一條就是參照北歐的立法經驗而在我國因此引入一種全新的著作權集體管理模式——著作權延伸性集體管理制度,但卻引起了社會的軒然大波。此時對著作權延伸性集體管理制度進行系統介紹和分析,特別是從多角度、多維度的分析是對當前社會質疑的有力回應,更是對我國要如何實現對這一制度的本土化構建的需要。因此對著作權延伸性集體管理制度的研究具有極大的理論和現實意義。筆者期望基于自己的研究,為厘清對著作權延伸性集體管理制度的誤解,實現這一制度在我國的構建提供有益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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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國內外研究現狀及發展趨勢
著作權延伸性集體管理制度之于我國是一項嶄新的制度,是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在面對科技高速發展而催生的一種集體管理制度。和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一樣,從延伸性集體管理制度被引入中國之日起,就面臨著壟斷、權利限制、“被代表”等各方面的矛盾和沖突,因而至今該制度仍然陷于困惑和茫然之中。這可以表現為很多細節上的問題,比如延伸性集體管理制度的適用領域、獲得延伸管理資格的條件、延伸管理組織的必要要求、延伸管理組織的權利范圍及監督機制、非會員權利人的權利保障等等。這些具體的細節問題,既是因為我國現有的集體管理制度運行帶來的掣肘,更是因為缺少對延伸性集體管理制度進行深入理論分析的結果。延伸性集體管理制度與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都是產生于實踐需要,又推動實踐的發展,但不論怎樣,由于其能夠延伸管理非會員權利人的權利,是對著作權的行使,因此我們必須要認真對待延伸性集體管理制度,思考其與著作權制度的相互關系。 在世界范圍內的立法來看,著作權延伸性集體管理制度產生于北歐國家,從音樂作品領域逐漸拓展到其他作品領域,并被俄羅斯、英國等國采用,各國都基于國情規定了不盡相同的延伸性集體管理規則。同時,國外很多學者都將延伸性集體管理制度作為著作權的重要制度進行研究。例如 Daniel Gervais、Thomas Riis &Jens Schovsbo、Alain Strowel 和 Henry Olsson 等學者都對延伸性集體管理制度提出了自己的看法。Daniel Gervais 在其報告《Application of An Extended Collective Licensing Regime In Canada:Principles And Issues Related To Implementation》和《 Collective Management of Copyrights and Related Rights》中介紹了延伸性集體管理制度的基本原理,并結合加拿大的版權集體管理實踐,對加拿大的延伸性集體管理制度提出了需要回答的八大問題,以完成延伸性集體管理在加拿大的構建。
.......【學位級別】:碩士
第 2 章 著作權延伸性集體管理制度概述
自我國《著作權法》在第三次修改草案中對著作權延伸性集體管理制度作出原則性規定開始,理論界和實務界對著作權延伸性集體管理制度是否應當引入的爭論不斷,筆者認為其根本原因在于對延伸性集體管理制度的定位并不清晰。著作權延伸性集體管理制度應當是著作權管理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具有自己的內在運行機理、原則、目的和作用。
2.1 著作權延伸性集體管理制度的歷史追溯
二十世紀五十年代末,廣播技術在北歐各種都得到了廣泛應用,這促進了作品更為廣泛和大量的傳播,但也帶來了公共利益與權利人利益之間的矛盾。與其他作品使用者相比,廣播組織在文化傳播和教育上具有突出作用,其聽眾更多、使用的作品量更大。特別是對其必需的音樂作品的需求量遠遠超過了當時集體管理組織的管理范圍,廣播組織為了獲得對音樂作品的合法使用權利,理論上除了要與集體管理組織簽訂許可使用協議以外,還必須要自行找到那些非集體管理組織會員的權利人,并與其另行簽訂作品使用協議,這無疑增加了廣播組織的成本。而北歐社會實踐中的做法與理論上并不一致。在實踐中,廣播組織并不會主動去核實其播放的音樂作品是否都屬于許可范圍之內,并且集體管理組織也接受了廣播組織這種“非合法”的做法,保證非會員權利人的索賠要求不會由廣播組織承擔。為保證使用作品的安全性,廣播組織希望能在立法上采取措施。 廣播組織最初試圖以強制許可的方式來解決上述困境。強制許可意味著廣播組織被賦予了特殊地位,對于其他使用者而言是不公平的,同時從長遠來看,也會引起權利人的抵制,阻礙作品的傳播,因此在廣播領域引入強制許可制度被北歐立法委員會否決。隨后,廣播組織采取了瑞典法學家 Svante Bergstr?m 的觀點,將勞動法借鑒到知識產權制度之中,提出了延伸性集體管理制度。即廣播組織以與集體管理組織簽訂的集體許可使用協議為基礎,可以使用同種類的非會員權利人的文字和音樂作品,但非會員權利人享有獲得報酬權和拒絕管理權。在此基礎下,如果有特殊理由能夠認定非會員權利人反對廣播組織使用其作品的,廣播組織必須要停止對該作品的使用。 從本質上說,延伸性集體管理制度是以立法手段將北歐集體管理組織已有的做法法定化,通過協商達成的許可使用協議與報酬權、退出權等機制實現對廣播組織和權利人的保護,是符合國際條約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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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著作權延伸性集體管理制度的概念與性質
到目前為止,國內學者對于著作權延伸性集體管理制度作出明確界定的并不多,,如(1)著作權延伸性集體管理是指在著作權與鄰接權領域,在全國范圍內具有代表性的著作權組織(通常包括作者和一些制作者)與使用者達成的作品使用協議,依據法律規定其約束力也同樣及于不是該組織成員的權利人;(2)著作權延伸性集體管理意味著集體管理組織在得到國家相關行政部門的授權后,可以代表全體權利人行使著作權或者相關權,除非權利人書面聲明排除集體管理;(3)著作權延伸性集體管理是指在著作權與鄰接權領域具有廣泛代表性的著作權集體管理者組織在國家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的授權下,能代表非會員開展其未明確授權的著作權集體管理業務。 相比之下,國外學界對著作權延伸性集體管理制度的研究顯得更為豐富和深入,如(1)阿蘭·斯特羅威爾(Alain Strowel)認為著作權延伸性集體管理制度是以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與使用者之間自由協商的許可協議為基礎,并在法律中規定該協議適用于“局外人”作品的制度;(2)著作權延伸性集體管理制度是通過法律規定,將會員權利人授予給集體管理組織的許可使用合同的效力拓展到同類使用的非集體管理組織的權利人,但這種許可絕不是法定強制許可,更不意味著所有類型的使用都要適用延伸管理;(3)亨利·奧爾森(Henry Olsson)在 Kopinor成立 25 周年的國際研討會上提出,著作權延伸性集體管理是在著作權和鄰接權的一些特定領域中,以法律規定的方式賦予集體管理協議條款延伸性的效力;(4)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前副總干事米哈伊·菲徹爾(Mihaly Ficsor)認為,如果某一個集體管理組織能夠獲得大多數權利人的授權,并且在該領域中具有足夠的代表性,那么法律就認定該組織在這一特定領域中的管理具有延伸的效力和影響,即那些沒有委托該組織管理其權利的權利人仍然屬于該組織集體管理的范疇,但法律必須賦予前述權利人退出這種集體管理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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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章 著作權延伸性集體管理制度的正當性探析........13
3.1 法理學視野下的延伸性集體管理制度的正當性......... 13
3.2 經濟學視野下的延伸性集體管理制度的正當性......... 16
3.2.1 交易成本理論與延伸性集體管理制度 ..........17
3.2.2“壟斷”與延伸性集體管理制度........22
3.3 數字化時代的延伸性集體管理制度正當性再論證....... 23
第 4 章 著作權延伸性集體管理制度的基本內容....25
4.1 延伸性集體管理制度的主體.... 25
4.2 延伸性集體管理制度的適用領域....... 27
4.3 延伸性集體管理制度的特殊規定....... 28
4.3.1 許可使用合同 .........28
4.3.2 非會員權利人的保護 ..........29
4.4 延伸性集體管理制度的糾紛解決機制.......... 30
第 5 章 《著作權法》修改與我國語境下的制度構建....32
5.1《著作權法》的第三次修改 .... 32
5.2 構建中國著作權延伸性集體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則和思路........ 37
5.2.1 構建中國延伸性集體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則 ......37
5.2.2 構建中國延伸性集體管理制度的基本思路 ......39
5.3 中國著作權延伸性集體管理制度的具體設計.... 39
第 5 章 《著作權法》修改與我國語境下的制度構建
《著作權法》第三次修訂草案一經公布便引起了社會的廣泛爭議,特別是延伸性集體管理制度的引入,更是一石激起千層浪。國家版權局已經將修訂草案送審稿報請國務院法制辦,但如何評價我國現行的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和立法機關引入延伸性集體管理制度的行為,以及應當如何構建中國本土的延伸性集體管理制度,不僅是立法機關需要說明的問題,也是回應社會大眾的必需條件。本章將在前述理論分析的基礎上,就這些問題展開論述。
5.1《著作權法》的第三次修改
中國知識產權的百年史,是一個從“逼我所用”到“為我所用”的變遷史,也是一個從被動移植到主動創新的政策史。不論是《著作權法》的產生,還是《著作權法》的前兩次修改,都是外部壓力的結果。第一次修改是為了能夠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第二次修改是為了履行 WTO 裁決的強制義務,可以說我國著作權制度是外部推動式的。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在《著作權法》第三次修改之前也是如此。 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作為著作權法中權利人行使權利的重要制度,從產生至今已經兩百多年的歷史。我國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是在著作權全球保護的形勢下為了與世界發展保持一致而逐步設立的。在二十世紀八十年代末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談判中,知識產權作為重要的戰略資源成為發達國家制約我國入世的理由,對我國知識產權法制建設的國際化提出了要求。加之在改革開放后開始走出國門的諸如谷建芬、王立平等國內著名藝術家深受國外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的影響,著力推動國內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的建立。在這樣的背景下,我國于 1990 年頒布了第一部《著作權法》,但由于國內學者和立法者對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缺乏認識,無法就當時是否需要在我國建立集體管理制度達成一致,同時由于當時國內實踐中尚無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存在,因而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并沒有體現在這一部著作權法中。為了彌補空白,也為之后的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的建立奠定基礎,1991 年國務院頒布了《著作權法實施條例》,其中第 45 條明確規定“著作權人可以通過集體管理的方式行使其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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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著作權延伸性集體管理制度是以傳統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為基礎而產生的,二者并非是不同的法律制度。著作權延伸性集體管理制度仍然以最大限度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和實現著作權人利益最大化為目的。其雖然基于法律的規定而獲得對非會員著作權人作品進行延伸,但這在本質上并不違反意思自治,而仍然屬于權利行使的范疇。 北歐國家的著作權延伸性集體管理制度的發展歷史證明了延伸性集體管理者制度是版權產業和版權交易市場發展的結果,其符合法理學的利益平衡理論和法價值理論,也體現了經濟學的成本——效益理論要求。著作權延伸性集體管理組織是自然壟斷組織,即使在自由競爭模式下的美國,其自然壟斷性都是無法避免的,我們不能寄希望于這種壟斷性的消失,只能通過監督和其他手段防止其濫用壟斷地位。著作權延伸性集體管理制度是具有正當性的,這種正當性在歷史學、經濟學和法理學角度都能得到論證,并且在當前的數字化時代環境下更是具有生命力。延伸性集體管理制度的產生和入法有存在的合理性基礎,它在實現權利人利益和促進版權產業發展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對于我國而言,我們不能顧此失彼。認為我國現有的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并不完善就否定對著作權延伸性集體管理制度的引入,這不足以讓我們忽略著作權延伸性集體管理制度在解決我國現有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實際問題中的重要價值和作用。盡管當前我國民眾的著作權意識和著作權保護意識仍然滯后于社會科技發展,但立法者的職責就在于對國內外形勢的積極把握,并從立法開始,實現某一法律制度的構建、運行和成熟。著作權延伸性集體管理制度是立法機關為了解決海量作品和傳統集體管理組織的誤解,實現著作權人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保障,借鑒國外先進經驗而對現實作出的積極回應。但不能否認的是,從《著作權法》的送審稿來看,對延伸性集體管理制度的構建仍然略顯粗糙,不具有可操作性,特別是對集體管理組織的代表性要求、使用費的收轉和非會員權利人的保護上的規定不足,很多都需要盡快出臺配套規則予以細化。同時,從國內環境來看,延伸性集體管理制度在我國的生存土壤并不完全足夠,但在兩大法系都對該制度給予重視的情境下,隨著我國權利人著作權意識的轉變和社會發展,我國會逐漸顯現作為大陸法系國家對延伸性集體管理制度的適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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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略)
本文編號:38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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