斡旋受賄“謀取不正當利益”司法認定
發布時間:2020-06-18 15:50
【摘要】:職務犯罪嚴重損害了我國的政府公信力,開展反腐工作正是眾望所歸。其中賄賂犯罪作為職務犯罪中最為頻發的一類犯罪,占職務犯罪的近70%,受賄罪逐漸成為了經濟發展大背景下職務犯罪的新趨勢。這一變化的出現有其獨特的原因,中國人情社會的余熱延續至今,復雜的人際交往,多樣的利益需求,濃厚的“官本位”思想,使得權錢交易的獲利模式也仍然存續至今,同時交易方式更加多樣,對社會利益的損害更加嚴重,極大地破壞了政府的公信力,造成了不良的社會風氣。斡旋受賄做為最能體現熟人社會特質的受賄罪新形式之一,在司法實踐中對它的各構成要件如何認定,具有極大的爭議。例如對謀取利益的前提條件——權利的類型如何認定,斡旋受賄罪與受賄罪的界限如何區分,謀利行為的實施程度、利益的正當與否如何認定,甚至謀取利益要件是否取消,這些受賄類犯罪中老生常談的理論爭議久久無法得出定論,原因之一在于目前的立法手段還無法實現將層出不窮的受賄類型以及不斷翻新的犯罪方式統一概括,只能通過不斷頒布司法解釋的方式來彌補立法上的漏洞,但是法律的滯后性決定了這個過程一直在反復。斡旋受賄的構成要件有其特殊的模式,每一環節的準確認定至關重要。在司法實踐中,斡旋受賄的認定難主要原因在于對構成要件的認定標準存在不同的理解,“謀取不正當利益”作為斡旋受賄罪與受賄罪最大的區別之一,立法對此做出了大量的司法解釋,但是理論層面與司法實踐之間在銜接上仍存在模糊之處,使得司法實踐中對于該要件的認定困難重重,同案不同判的問題不斷挑戰著司法權威。本人從這一顯著區別入手,結合四個典型案例,提煉出司法認定中普遍存在的問題,剖析其中蘊含的法理,解讀立法者的立法原意。在現有的法律框架下,在前人研究的基礎上,厘清“不正當利益”的范圍內涵、“謀取不正當利益”在斡旋受賄中構成要件的性質、實施程度的認定等問題,梳理出刑法規范和司法解釋中相應的缺陷;分承諾、實施、實現三個階段詳細分析斡旋受賄罪中“謀取不正當利益”的具體表現形式以及如何認定,全面分析“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這一要件,以期解決斡旋受賄犯罪中一部分認定難問題,最終對我國反腐工作的順利進行產生一定的影響與借鑒作用,為我國的司法實踐做出一點貢獻。
【學位授予單位】:甘肅政法學院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9
【分類號】:D924.392
本文編號:2719486
【學位授予單位】:甘肅政法學院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9
【分類號】:D924.392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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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編號:2719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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