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群賭博犯罪“情節嚴重”量刑標準的適用
發布時間:2025-07-26 14:10
2010年兩高和公安部聯合發布《關于辦理網絡賭博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確定了"四種類型"的網絡開設賭場行為,明確了《刑法》第303條第2款開設賭場罪"情節嚴重"的量刑標準,對辦理網絡賭博犯罪起到了重要的指導作用。但隨著微信、手機APP等各類娛樂媒介的興起,有別于"四種類型"的新型賭博方式越來越多出現在社會大眾的視野。實踐中,該類網絡賭博犯罪的爭議視角往往在集中在對賭博罪與開設賭場罪的區分,并且多傾向于認定為開設賭場罪,但對能否適用"情節嚴重"的量刑標準關注甚少。能否適用與《刑法》"罪刑罰相適應"原則密切相關,雖看似爭議不大,實則很大程度上困擾著司法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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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圖文】:
本文編號:40585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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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微信群賭博”的類型
隨著互聯網技術和智能手機的普及,賭博開始顛覆傳統的方式,利用互聯網平臺以娛樂、游戲等方式進行賭博的新型犯罪大量出現。從司法實踐來看,利用微信群賭博有以下三種犯罪樣態,如圖1。如上圖所示,實踐中利用微信群賭博大致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直接使用型,即直接利用微信群內紅包賭博(案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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