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型尋釁滋事司法認定問題研究 ——以“常某某尋釁滋事案”為例
發布時間:2025-07-19 04:30
尋釁滋事罪的認定在司法實踐中一直是個難題,且該罪所固有的“口袋”屬性,使其在適用過程中的擴張趨勢愈發明顯,這些問題在網絡型尋釁滋事中表現的尤為突出。因此,本文主要以“常某某尋釁滋事案”為例,詳細分析了該案中的爭議問題,以期達到規范網絡型尋釁滋事行為的認定,實現司法公正、保障公民權利的目的。本文總共分為四個部分。本文的第一部分是緒論,主要說明了本文的選題緣由、選題的研究意義、選題的基本研究方法。本文的第二部分主要介紹了“常某某尋釁滋事案”的基本案情、法院對該案所做出的裁判以及該案的爭議焦點問題。本文的第三部分筆者對“常某某尋釁滋事案”中的爭議焦點問題進行了詳細的分析,主要從私人聊天空間不屬于公共場所、常某某的網絡行為未損害公共秩序以及其行為不屬于“起哄鬧事”行為這三個角度進行分析,認為常某某并不構成網絡型尋釁滋事罪。本文的第四部分是由“常某某尋釁滋事案”所引發的法律思考,主要包括以下內容:第一,在網絡空間編造、散布虛假信息的行為可以被理解為“起哄鬧事”。第二,公共秩序應當理解為現實的社會秩序,而網絡空間秩序并不屬于公共秩序的范疇。第三,我們可以基于公眾日常生活的視角對“公共秩序嚴重混亂”進...
【文章頁數】:42 頁
【學位級別】:碩士
【文章目錄】:
中文摘要
Abstract
緒論
一、選題的緣由及意義
(一)選題緣由
(二)選題意義
二、研究方法
第一章 案情簡介與爭議焦點
一、案情簡介
二、法院的判決
三、本案的爭議焦點
第二章 常某某尋釁滋事案的分析
一、常某某網絡尋釁滋事行為客觀階層的出罪分析
(一)常某某傳播打人視頻的網絡平臺不是公共場所
(二)常某某實施的網絡行為未損害公共秩序
(三)常某某發布辯解視頻的行為不屬于編造、散布虛假信息
(四)常某某傳播打人視頻的行為不屬于“起哄鬧事”
二、常某某網絡尋釁滋事主觀階層的出罪分析
(一)尋釁滋事罪認定過程中不應對流氓動機過分強調
(二)常某某不具有破壞社會秩序的故意
三、常某某尋釁滋事案的評析
第三章 網絡型尋釁滋事認定過程中疑難問題的思考
一、對在網絡空間編造、散布虛假信息與“起哄鬧事”行為的理解
(一)“陜西神木案”基本案情介紹
(二)在網絡空間編造、散布虛假信息的行為可以理解為“起哄鬧事”
二、“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理解與適用
(一)明確網絡型尋釁滋事罪的法益
(二)明確“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適用標準
三、網絡型尋釁滋事主觀方面的思考
四、“虛假信息”的認定
五、限制網絡型尋釁滋事罪的“口袋化”傾向
(一)在司法實踐中限制網絡型尋釁滋事罪的“口袋化”
(二)完善法律法規以限制網絡型尋釁滋事罪的“口袋化”
結語
參考文獻
致謝
本文編號:4057984
【文章頁數】:42 頁
【學位級別】:碩士
【文章目錄】:
中文摘要
Abstract
緒論
一、選題的緣由及意義
(一)選題緣由
(二)選題意義
二、研究方法
第一章 案情簡介與爭議焦點
一、案情簡介
二、法院的判決
三、本案的爭議焦點
第二章 常某某尋釁滋事案的分析
一、常某某網絡尋釁滋事行為客觀階層的出罪分析
(一)常某某傳播打人視頻的網絡平臺不是公共場所
(二)常某某實施的網絡行為未損害公共秩序
(三)常某某發布辯解視頻的行為不屬于編造、散布虛假信息
(四)常某某傳播打人視頻的行為不屬于“起哄鬧事”
二、常某某網絡尋釁滋事主觀階層的出罪分析
(一)尋釁滋事罪認定過程中不應對流氓動機過分強調
(二)常某某不具有破壞社會秩序的故意
三、常某某尋釁滋事案的評析
第三章 網絡型尋釁滋事認定過程中疑難問題的思考
一、對在網絡空間編造、散布虛假信息與“起哄鬧事”行為的理解
(一)“陜西神木案”基本案情介紹
(二)在網絡空間編造、散布虛假信息的行為可以理解為“起哄鬧事”
二、“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理解與適用
(一)明確網絡型尋釁滋事罪的法益
(二)明確“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適用標準
三、網絡型尋釁滋事主觀方面的思考
四、“虛假信息”的認定
五、限制網絡型尋釁滋事罪的“口袋化”傾向
(一)在司法實踐中限制網絡型尋釁滋事罪的“口袋化”
(二)完善法律法規以限制網絡型尋釁滋事罪的“口袋化”
結語
參考文獻
致謝
本文編號:4057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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