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侵權訴訟中的證據披露制度——以非新產品制造方法專利侵權糾紛為視角
發布時間:2024-06-14 05:31
知識產權侵權訴訟中,舉證難問題已成為權利人司法維權的障礙,特別是在非新產品制造方法侵權訴訟中,現有法律并未對舉證難問題提供明確的破解之道。關于減輕權利人舉證負擔的方案,無論是直接解除權利人證明責任的證明責任倒置,還是提高權利人舉證能力的證據保全,抑或法官酌定分配證明責任,都難以破除上述障礙。為維系當事人之間的訴訟平衡,探究案件真實,應賦予權利人請求被訴侵權人披露其產品制造方法的權利。當被訴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義務,且權利人經合理努力仍不能確定被告使用了該專利方法時,由法院推定權利人相應主張的成立。
【文章頁數】:8 頁
【文章目錄】:
一、減輕權利人證明負擔的多種路徑及其解讀
二、證據披露制度適用的正當性
三、證據披露制度的適用
(一) 證據披露制度適用的前提
(二) 拒不履行證據披露義務的法律后果
(三) 證據披露制度的適用與技術秘密保護
本文編號:3994216
【文章頁數】:8 頁
【文章目錄】:
一、減輕權利人證明負擔的多種路徑及其解讀
二、證據披露制度適用的正當性
三、證據披露制度的適用
(一) 證據披露制度適用的前提
(二) 拒不履行證據披露義務的法律后果
(三) 證據披露制度的適用與技術秘密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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