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企業會計的全方位思考
發布時間:2014-07-27 10:29
一、對企業會計主體的思考
我國《企業會計準則》第四條規定:“會計核算應當以企業發生的各項經濟業務為對象,記錄和反映企業本身的各項生產經營活動。”也就是說,我國國有企業會計應以企業為主體,而不能以企業所有者(投資者)為主體。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導致了現代化企業制度的誕生,使企業由負無限責任向負有限責任轉化,同時也使企業會計主體發生了變更。
在獨資和合伙企業中,投資者稱為業主,企業本身不具有法人資格,業主以自然人身份直接行使企業的一切權利和義務,企業的資產和負債也就是業主的資產和負債,業主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在這種情況下,企業會計的核算范圍顯然被擴大了,它不僅限于企業本身的業務,還應包括業主本身的業務。所以,獨資和合伙企業的會計實際上是以業主為主體,直接為業主服務。
傳統的國有企業是由政府獨家投資的獨資企業,政府大量使用行政手段而非法律手段直接插手企業會計業務,如前幾年的“撥改貸”、“貸改投”等等,使得國有企業會計核算、反映很多不是從企業的實際出發,而是從政府命令出發,這在很大程度上為目前企業會計信息失真提供了一定的社會基礎。
現代企業制度是建立在兩權分離的基礎上的,企業的資產、負債、資本是企業法人的資產、負債和資本,而不是投資者的資產、負債和資本。投資者僅以出資額為限對企業債務承擔有限責任。這樣就將企業的業務同投資者的業務嚴格區分開來,使得企業成為會計主體,會計直接為企業服務。
國有企業改革的方向是把非法人的國有獨資企業改造成具備法人資格的現代企業,使會計回歸企業,會計主體由政府轉變為企業,會計由為政府服務轉向為企業服務,致力于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并對外客觀地反映企業的經濟信息。
二、企業會計目標的定位
會計目標,指會計活動應達到的境地或標準。會計目標的確定主要取決于兩個因素:社會需要會計干什么和會計能夠干什么。這兩個因素的內容均取決于會計職能,并隨社會政治、經濟環境的不同而有所變化。我國國有企業會計職能為管理和反映,加上搞活國有企業是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重中之重,這就決定了我國國有企業會計目標不能像西方會計那樣只是“公正的反映”,它應該有更為深刻的內涵。會計管理是會計的本質特征,因此,具有中國特色的企業會計目標,首先是基于會計管理職能,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其次是基于會計反映職能,滿足各有關方面對企業信息的需求,客觀公正地反映企業的相關信息。
三、對會計回歸企業的思考
1.我國經濟體制改革對會計管理體制的影響
目前,我國經濟體制改革遇到的最大障礙之一就是作為國民經濟基礎的國有企業缺乏活力。一是企業體制陳舊,政企不分,產權不清,這是窒息國有企業活力的根本因素,這也導致了企業會計主體錯位。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是國有企業體制改革的方向,這必然要求會計主體回歸企業。二是國有企業管理不善,使得企業不能有效營運。在企業管理中,人們越來越意識到會計人員進行的理財管理已成為企業管理的中心,強化會計管理已是國有企業發展的大勢所趨,會計回歸企業也成為歷史的必然。
2.經濟監督與會計監督
(1)經濟監督層次的劃分。企業的經濟監督主要存在以下三個層次。①政府對企業的監督。企業作為市場經濟的主體,主要以盈利為目的,企業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時,可能會損害社會的利益,如對外提供虛假信息、偷漏稅款等。這些問題是市場機制本身很難解決的,需要政府行使社會管理職能,利用法律手段,對企業進行監督,這種監督是通過政府的財政、稅務、工商、審計、海關、物價等部門進行的。②企業投資人對企業經營者的監督。這種監督主要有兩種方式:一種是間接監督,即通過監事會對經營者日常活動進行監督。并根據法律規定,利用社會審計等對經營者的行為進行監督。另一種是直接監督:即投資人利用股東大會(或股東會)直接對企業經營活動進行監督。③企業經營者對企業具體經營活動的監督。此層次的監督實際上是企業管理行為。經營者通過對各職能部門的監督,使各職能部門的行為符合自己的經營目標,從而保證企業總體經營目標的實現。此層次的監督是通過會計部門對其他各職能部門的會計監督,以及各職能部門之間依據部門職能相互監督,最后由經營者進行管理協調而實現。
(2)關于會計監督。
會計監督實際上是一種單位內部自我約束機制。我們還應澄清以下幾點認識:
①現代企業中的會計監督與傳統獨資企業中會計監督的區別。會計人員只有經授權才能進行體現授權者意志的會計監督。在獨資企業中,業主是所有者,也是經營者,授權者是業主;在傳統的國有獨資企業中,政府集管理者與企業業主于一身,筆耕論文,會計監督的授權人是政府,結果造成了會計人員的雙重身份和工作中的兩難境地;而在現代企業中,會計主要為企業管理服務,企業經營者成為會計監督的授權人,企業會計人員在管理與反映過程中,貫徹經營者意圖,實施會計監督。
②會計監督與審計監督。我國建國后30多年沒有審計,會計人員被賦予了監督職能,代行審計職能。1983年我國重建審計以來,由于審計力量薄弱等原因,審計尚不能對我國的全部企業的經濟活動進行有效的審計監督,而會計對企業經濟活動全過程都能控制,這使得許多人在思想上自覺不自覺地讓會計承擔了審計的職能,模糊了會計監督與審計監督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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