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入世后透明度工作的進展與不足
發布時間:2014-07-27 10:17
透明度是世界貿易組織的基石性原則之一,貫穿WTO各主要協定中。人世十年來,中國高度重視SPS領域的透明度工作,認真履行義務,積極享受權利,開展透明度規則研究,學習規則、理解規則、運用規則、發展規則,為促進WTO/SPS委員會透明度執行情況的改善作出了重要的貢獻。一般而言,WTO透明度工作主要包括三方面內容,即義務的履行、權利的行使和規則的制定。權利的行使是目的,義務的履行是前提,規則的制定是根本。三方面緊密聯系、相輔相成。
透明度工作成功之處
1、認真履行義務,積極享受權利
十年來,我國認真履行透明度義務,累計發出SPS通報364項,其中常規通報333項,緊急通報22項,補遺通報9項。強制性標準285項,占通報措施總量的80.28%。答復其他成員關于我國SPS措施的咨詢3968項,處理其他成員對我國SPS通報的評議意見617項。另一方面,我國高度重視享受WTO成員權利,積極開展對國外通報措施的評議。累計評議國外SPS通報措施2243項,正式對外發出評議意見492項,其中30余項得到通報方的全部或部分采納。
2、實質性參與國際規則制定
入世十年來,中國積極開展透明度規則研究,通過SPS委員會例會、SPS協定審議機制、透明度執行程序審議等多種渠道推動透明度制度改進,對SPS委員會《透明度推薦程序》提出的多項修改意見被采納,獲得WTO成員的廣泛認同。
存在的主要問題
1享受權利能力有待提高
SPS透明度關于新制修訂措施進行通報的制度,給所有WTO成員提供了及時了解進口方政策變化的重要渠道,并賦予成員在評議期(通常為至少60天)內對他國SPS措施不符合SPS協定規定的內容提出評議,敦促其修改,從而將有關技術壁壘消滅在產生(生效)之前的重要權利。
與一些發達成員相比,我國在行使評議權利的能力方面還有很大差距。除了在技術水平、法規研究能力、應對技術壁壘意識等軟實力方面的差距外,缺乏廣泛、準確、通暢的通報信息傳播途徑,是限制通報和評議機制充分發揮作用的硬傷。首先,我國SPS通報散發對象主要集中在政府部門,導致對外評議以政府部門為主,未能充分調動企業、商會/行業協會、科研機構等其他利益相關方的力量。其次,通報篩選方式較為粗放。在選擇評議對象時,筆耕論文新浪博客,存在拍腦袋現象,不利于抓住對我國出口可能存在重大影響的通報,導致評議往往立靶不準、實際效果不理想。
2履行義務仍存在制度缺陷
我國與SPS有關的措施主要為部門規章和強制性國家標準,也涉及一些法律和行政法規。但是《立法法》、《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規章制定程序條例》都沒有關于在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立法過程中,履行國際義務,征詢WTO成員評議的明確規定,導致WTO通報工作無法可依,出現該通報的沒通報、通報不及時、通報主體互相推諉、通報評議期受國內立法程序限制無法提供至少60天評議期等一系列問題,經常受到其他成員的指責。這也是主要貿易國家在對我國貿易政策審議中經常拿來做文章的問題。
3參與國際規則制定較為被動
SPS委員會是WTO最活躍的委員會之一,近年來,各種與透明度相關的新議題不斷涌現。不僅涉及推動與透明度相關條款執行的問題,包括監督國際標準的使用、特殊與差別待遇、技術援助中涉及透明度的內容;更有對協定理念的突破和創新,如關于擴大SPS通報范圍的建議和有關私營標準對國際貿易影響的討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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