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建化解基層社會矛盾的民間組織機制
本文是一篇專業的畢業論文,主要是關于構建化解基層社會矛盾的民間組織機制,詳情請看下面的介紹
一、建立發揮民間組織第一道防線作用的矛盾預警機制社會問題的許多可能性前景在一定范圍內、一定程度上是可以被預測的。建立基層社會矛盾預警機制不僅是可行的,也是完全有必要的。所謂“預警”,就是預先告知社會的有關方面,有什么問題,在什么時候、區域有可能發生,應該采取什么措施予以應對。
凡事預則立,不預則廢,準確預測基層社會矛盾的發生及發展過程,就可以有的放矢地進行預防和化解有可能產生的對抗性的社會沖突。具體地說,就是要建立基層社會矛盾發生、處置的相關數據庫,建立動態的基層社會矛盾監控系統,跟蹤社會各個群體、特別是基層社會群體對某些問題的態度,分析以往基層社會矛盾發生的原因、頻率、發展趨勢,及時采取相應的對策措施,防微杜漸,從而使基層社會矛盾在萌芽狀態就得到有效遏制,進而掌握基層社會矛盾調解的主動權。基層社會矛盾預警機制的核心是發現問題,力求通過對各種可能導致社會矛盾的信息的分析把問題解決在搖籃狀態。而預警是建立在大量的數據、信息和資料基礎上的,必須及時收集并處理這些信息,僅僅依靠政府部門來具體實施是十分困難的,因此迫切需要民間組織的參與。
民間組織位于社會基層的第一線,能夠及時并全面地發現社會矛盾,能夠準確地收集并處理這些信息,可以起到第一道防線作用。正是由于民間組織能夠及時察覺并監控社會矛盾,識別出矛盾的最初狀態,使得民間組織可以第一時間把信息傳遞給政府部門,從而準確地估計和衡量矛盾發生的可能性和嚴重程度,進而對有可能直接威脅整個社會穩定和發展的信息優先處理,在第一線化解基層社會矛盾。全國政協主席賈慶林在2012年3月3日召開的全國政協十五屆五次會議的開幕式上提出“要堅持把促進社會和諧穩定作為義不容辭的重要責任,召開‘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主題協商會”。從中無疑可以看出當今社會的迫切任務是“維穩”,而“維穩”的重中之重就是化解基層社會矛盾。重視民間組織的“第一道防線”作用本身就是一種創新,同時也是對社會組織的加強管理,更是有效化解基層社會矛盾的不二選擇。由人民網和人民日報政治文化部聯合推出的“2012年你最關注的十大熱點問題”調查顯示,“社會管理”以93843票位居關注度排行榜第三位。在客觀上說明加強“社會管理”已成為全民的共識,也是改善民生的熱點問題,而民間組織的“第一道防線”作用,及時進行信息反饋,預防社會矛盾則為“社會管理”提供了條件。 預警機制能否有效化解基層社會矛盾,很大程度上取決于能否對基層社會矛盾進行有效釋放。隨著改革深入推進,一些深層次、結構性矛盾逐步顯現,涉及一些利益格局調整所產生的矛盾也會增加,尤其是在基層民眾之間極易產生焦慮、不滿等消極心理狀態,必須及時釋放否則將會造成社會的動亂。因此,應時刻關注社情民意的發展趨勢,讓民間組織介入其中,發揮其“第一道防線”的作用,為基層社會矛盾提供一個矛盾釋放的渠道,及時進行信息反饋,盡量將基層社會矛盾化解在萌芽狀態。
二、建立發揮民間組織橋梁和紐帶作用的利益協調機制隨著公共需求的深刻變化,社會結構進一步分化,社會矛盾更加復雜,筆耕論文新浪博客,不同社會利益主體沖突不可避免,尤其是基層社會利益主體間的利益沖突不斷加劇,如果處理不好,將會引發一系列的社會問題 J。當前,已建立的利益協調機制并不能適應這種轉型時期所帶來的變化,由于政府直接介入經濟活動,充當一方利益主體的代表,導致利益關系處理不當引發了各種社會矛盾。由此可以看出,要解決錯綜復雜的基層社會矛盾,就必須使各級地方政府從具體的經濟活動和利益中擺脫出來,并基于利益關系變化的需求通過民間組織作為中介的橋梁和紐帶作用來實現。基層社會矛盾協調機制涵蓋社會、經濟、政治等多種利益領域,在各種利益領域中,經濟利益是核心利益,協調基層社會矛盾實質上是協調基層經濟利益矛盾。民間組織非營利的基本屬性決定其在協調經濟利益矛盾時能夠發揮獨特的作用。
烏坎事件是2011年發生在廣東陸豐市的一宗群體事件。近年來,該村村民居委會在當地居民不知情的情況下陸續轉讓3 200畝農用土地,賣地款項達7億多元人民幣,而補助款每戶只有550元。因此,烏坎居民屢次上訪,但是缺乏相應的信息表達渠道,無法與上層政府合理溝通,從而引起了當地人9月21日集體上訪,22日同基層派出所發生沖突。此后,烏坎村的村民更從12月9日起每天舉行集會示威,導致與警方爆發沖突。烏坎事件凸顯了基層社會矛盾的深層次影響,農民、投資者、政府三方都存在不滿和利益沖突。究其原因,正是由于缺乏具有相當力量的民間組織進行利益協調,導致矛盾激發,引發動亂。假使當地政府能夠重視民間組織的中介作用,使其在協調經濟利益矛盾時發揮橋梁和紐帶作用,就可以合理進行利益的分配,最大程度上降低甚至化解矛盾。從總體上說,民間組織作為中介組織可以發揮其橋梁和紐帶作用,協調各個相關利益主體的特殊利益,合理分配社會利益和處置社會資源。
同時,作為非營利性組織不會影響到各個利益主體間的經濟利益,從而充分發揮了其作用,并且確保了利益分配合理、有序、適度地進行。
三、建構發揮民間組織表達利益訴求作用的矛盾治理機制基層社會矛盾的治理機制是基層社會矛盾化解機制的重中之重,基層社會矛盾化解機制能否產生效力,取決于能否對基層社會矛盾進行有效的治理。如果政府直面社會最基層矛盾,往往難以解決,或者是即便解決,成本也非常高昂。而民間組織不但可以協調其內部的組織關系,還可以協調基層民眾與基層組織之間、基層民眾與政府機關之間的矛盾沖突,從而達到降低社會管理成本、治理基層社會矛盾的目的。基層社會矛盾具有兩種形式,即常規性行動(信訪、上訪、仲裁、游行、示威等)與越軌性行動(集體上訪、打砸搶、堵路等)。民間組織在化解這兩種形式的矛盾時各有不同的作用。
1.通過表達訴求化解常規性行動。這種社會矛盾產生的重要原因就在于政府與公民之間缺乏一個表達信息的渠道,民眾渴望的訴求不能及時反饋給政府,從而采取信訪、上訪、仲裁、游行、示威等方式來表達訴求。民間組織通過自身的特質和優勢,發揮整合作用,把眾多的個人意志和利益訴求整合起來,以集中、理性、和平的方式表達出來,不僅更加符合民意和反映真實的情況,還能提高政府決策的科學性和民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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