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證券市場中小投資者的法律保護
發布時間:2014-07-27 09:54
一、中小投資者法律權益的主要內容
中小投資者在證券市場購買上市公司的股票后即成為公司的股東,因此享有一切法定的股東權力。由于中小股東所持股份比例較低,因此類似公司人事任免和重大經營事項的參與權等對公司決策影響不大,在本文中不予討論。公司資本結構與治理結構對中小投資者權益的影響也不在本文討論范圍之內。
(一)股東知情權
股東知情權是指股東具有依照法律規定,獲取公司相關信息的權利。對中小投資者保護力度大的國家,其要求公司公布的信息的范圍和詳細程度都比較高。
(二)股東對公司事務監督權
股東對公司事務監督權顧名思意是指股東通過直接或者間接的方式對公司經營管理者的經營管理活動進行檢查、督導的權利。
(三)股東分紅權
股東分紅權是指股東基于持有股份而有權要求公司按照持股比例或者持股份額分取公司部分利潤的權利。事實上很多上市公司更愿意通過贈送公司股票的方式發放公司紅利。
二、我國證券市場上中小投資者權益受損的主要原因
在此必須指出保護中小投資者并不等于保證投資者盈利。購買股票就其本質而言是一種投資行為,投資就面臨著投資風險。因此,對中小投資者提供的法律保護實際上是提供一個公平公正的市場秩序,以及當證券市場上出現違規者時,法律進行事后的矯正補救。
(一)信息不對稱
信息不對稱是指市場上的交易的一方對對方并不充分了解,經濟主體獲得的信息往往是不充分的、非對稱的。信息的不對稱在證券市場上尤為嚴重,筆耕論文,我國股市信息供給主要存在信息披露不充分、不及時,披露虛假不實信息等問題。這種信息不對稱不僅存在于控制上市公司實力雄厚的大股東與散戶之間,也存在于上市公司與證券市場監管者之間。投資者常常因為虛假信息而做出逆向選擇,損失慘重。信息披露不充分也導致投資者因為未無從得知公司真實狀況而對投資猶豫不決,進而增大了上市公司融資難度。市場監管者由于信息有限也很摸清股市狀況,這對政府宏觀調控以及對股市走向預測造成了困難。
(二)投機氣氛濃厚
股市一直被看做一國實體經濟的晴雨表。中國股市卻基本上喪失了這一作用,20年來,中國股市基本上是背離了中國實體經濟,起落完全不受實體經濟的約束。中國市場的波動幅度和頻率都超過了資本主義發達國家。這些現象是中國證券市場投機氣氛濃厚的佐證。當然,資本市場是不可能避免投機的存在的,但是如果一個如此巨大的資本市場,會如此輕而易舉地大起大落,這說明我國的證券市場還很不成熟。
三、完善保護中小投資者的證券法律制度
(一)完善證券市場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披露的公正、透明、及時準確和完整,對減少市場投機,防止市場操縱,保護投資者權益至關重要。我國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規定不完善主要體現在:要求披露的信息范圍較小;行政監管及處罰力度不大,上市公司屢罰不改;會計準則制定落后,作假帳事件層出不窮等等。因此規范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行為,法律規定必須明確要求:第一,上市公司要保證其披露的信息是真實、完整、及時;第二,增加信息披露的頻率,要求公司在網上披露信息,將其置于公眾輿論的監督之下,增加公司作假帳的難度;第三,加大對上市公司違規披露行為的處罰力度,對于及其惡劣的欺詐行為應當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二)建立獨立高效的證券司法體系
目前看來,我國證券市場中小投資者權益受損,最大的原因不在于立法不完善,而在于司法維權舉步維艱。2002年我國才解決了證券欺詐案件的立案問題,由此可見一般。在實踐中,投資者調查難、取證難、聽證難……司法求償可謂“難于上青天”。筆者認為可以適當增加證券監管部門的立法權。證券監管部門也可以支持中小投資者的司法訴訟活動,為投資者提供免費法律咨詢和免費律師。
(三)建立專門的中小投資者保護組織
很多西方發達國家設有獨立的機構以保障投資者利益。美國根據《證券投資者保護法》設立了非盈利性的會員制公司——證券投資者保護公司。其會員由全體券商組成,每年上交年費。公司負責清理券商的財產、債權債務,并對責任人進行追訴,由此使所有因券商破產而蒙受損失的投資者從該公司受償。
本文編號:7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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