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論我國民間借貸的現狀及法律規制研究
論文摘要 在國家允許民間借貸利率可適當高于的迅猛發展,加上國家信貸政策的收緊和全球金融危機的多重影響,使得民間借貸在社會生活中嶄露頭角,但是民間借貸地位尷尬且缺乏有效監管,存在著一系列的風險及問題,需要對其進行法律規制。
論文關鍵詞 民間借貸 法律規制 監管
民間借貸是指發生在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或其它組織以及企業與企業之間借貸活動,其本質上是一種金融運營模式。在經濟發達地區民間借貸是公民和企業投資理財的重要途徑。新經濟形勢下民間借貸行為日趨復雜,因此我們應該用發展的眼光對其進行重新的定位。
一、民間借貸的現狀
(一)民間借貸處于合法與非法的邊緣
民間借貸機構在我國地位尷尬,沒有明確的民間借貸管理部門能夠對民間借貸這類中介機構進行有效監督和管理,同時由于缺乏相關的法律法規來明確民間借貸的法律地位,民間借貸大多數處于秘密狀態而游離于正規的金融體系之外。這種狀態下的民間借貸存在著交易隱蔽、監管不到位、法律地位模糊、風險不易監控以及易滋生非法融資、洗錢犯罪等諸多問題。
從新中國成立至今,我國的金融體制對于民間借貸一直是以行政管制為主,特別是近來,中小企業的融資面臨著巨大的挑戰。相較于中小企業,銀行更愿意貸款給經濟效益可觀、有發展前景的大公司。另一方面,銀行借貸難度提升導致投資渠道匱乏,民間借貸很自然的進入到了擁有較多閑散資金的公民的視野,這一實際情況帶動了民間借貸的繁榮。近年來國家也相繼出臺一些政策例如:2012年“兩會”,溫家寶總理強調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的健康發展等。遺憾的是這些政策仍舊處于制度層面,具體落實情況不樂觀,再加上司法實務部門對民間借貸進行的行政管制和刑法打壓,更使民間借貸處于合法與非法的邊緣地帶,阻礙其在整個金融體系中發揮積極作用。
(二)民間借貸風險類型多樣
1.主體風險。主體風險主要是指民間借貸主體在缺乏合法經營資格的條件下卻從事放貸業務、吸儲業務。或者雖具有合法資格但超越經營范圍等而承擔不利法律后果的可能性。簡單的說就是主體不適格,主要表現為以下兩種類型:
(1)民間借貸中間人的風險。其一,自然人型民間借貸中間人。通常不涉及第三人的自然人之間的民事借貸行為是被法律所允許的,然而當下民間借貸大部分都存在于陌生人之間。自然人型民間借貸中介人應運而生且趨于專業化。很多中介人違法吸收存款、發放貸款,超越一般性的介紹借貸,其行為在缺乏法定程序、申請合法資質的情況下,發生主體不適格的風險的概率是非常高的。
其二,法人型民間借貸居間人。民間借貸居間人機構化已勢在必行,然而我國法律對民間借貸中介機構的法律地位沒有進行有效確認,對權利義務的限定模糊等現實情況都使民間借貸風險加大。
(2)非金融企業間的風險。一般工商企業間的借貸主體風險。企業與企業之間的借貸行為是被我國法律所禁止的。即所謂的禁止企業之間的資金拆借。如若企業之間進行借貸且約定利息的,法院則根據具體情況對利息依法進行沒收,另一方當事人則受到相當于銀行利息的罰款,因此,企業缺乏放貸資格是引發這一類主體風險的重要原因。
當下,民間借貸主體機構化的趨勢越演越烈。民間借貸主體范圍也在逐步的擴大,包括地下錢莊、典當行、拍賣行、中小企業貸款公司、資產評估公司等,甚至包括一些基層銀行在內的金融機構也變相成為民間借貸的主體之一。
2.行為風險。民間借貸行為風險是指在民間借貸實施過程中,因行為不當而引發的風險,需要強調的是,在這一層面上的風險是指會產生風險隱患的借貸行為引發的風險。換句話說是可能導致風險主體承擔不利法律后果的行為引發的風險。民間借貸行為風險分為以下三類:
(1)約定利率超越國家認定標準。所謂高利貸是指放貸人以獲得高額利息為目的,放貸人與借款人約定借款利息高于銀行同期利率4倍。對于利率約定未超越銀行同期利率的4倍標準的民間借貸行為一定程度上有其制度上的合法性的,而對于利率約定超越國家認定4倍標準的民間借貸行為的判定則根據具體情況的不同而有不同的法律后果。首先,不以放貸為業的放貸人,其放貸行為可以說是偶然性的,性質上仍然屬于私法自治范疇,故而并不需要國家干預,最終的結果是超出合理利息的部分無法獲得法律上的支持。其次,以高利貸為業的放貸人,通常其放貸行為形成了一定的規模、持續時間長、業務進展頻率高,因此不僅僅以放貸行為還要以放貸資質來評判其違法性。例如那些缺乏放貸資質仍然進行高利率放貸的放貸人所面臨的是應承擔刑事責任風險;對于那些已經獲得國家批準的放貸主體,如小額貸款公司,如果違反法律規定從事高利放貸業務,不可避免的是承受行政責任風險,如果情節特別嚴重,對于其法定代表人及相關人員的責任應該上升到刑事責任。
(2)非法從事金融業務引發的風險。非法從事金融業務引發的風險是指因行為人的行為脫離了有關部門的批準、未按照法定程序而以不確定的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進行的非法集資的行為。非法從事金融業務持續時間長、范圍廣,如果這種金融類型肆意擴張勢必會影響貨幣正常的流通渠道,影響央行對經濟運行中出現的問題進行宏觀調控的效果,給和諧金融秩序的發展帶來阻礙。
(3)惡意借貸引發的風險。惡意借貸引發的風險強調的重點是惡意,所謂惡意具體來說是可以分為單方惡意行為和雙方惡意行為。單方惡意表現在借款人采用欺詐、脅迫等非法手段,或乘人之危,違背貸款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借款人則是出于惡意,在善意的偽裝下尋求借款;雙方惡意行為表現在,行為雙方為逃避第三人債務,名義上以借貸行為為幌子,暗地里進行諸如權錢交易的非法活動,行不法勾當之實。換句話說就是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此種惡意借貸容易為行為雙方帶來矛盾引發糾紛,甚至還會引發其他惡性犯罪。
(三)民間借貸糾紛類型多樣,數量呈上升趨勢
伴隨著民間借貸的活躍,其所引發的糾紛也越來越多。民間借貸糾紛主要發生在以下三類群體:一是可支配的閑散資金多的群體,其放貸對象主要是經濟困難戶和個體工商戶;二是以從事放貸為職業的群體,即所謂的“職業放貸人”。其放貸對象主要是中小企業且民間資本更多的投入在于生產經營領域;三是一些非法或者涉黑性質的中介機構。以非法集資等形式取得資金去放高利貸,或以貸養貸,放貸對象涉及面廣。這些人在索要借款無果的情況下,會通過到法院訴訟的方式來回收資金。
二、民間借貸部門加強對民間借貸宣傳廣告的管理以及嚴格把控放貸人的登記管理,其次,銀監會行使監管職責,嚴厲打擊諸如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和非法集資等違法行為。最后要建立完善的監測系統,實現對民間金融業的密切監管。比如健全信息披露機制、能夠讓借貸主體根據充足可信的信息做出正確的借貸決策。
(三)加大借貸關系合法性的審查力度,拓展糾紛解決途徑
作為行使審判職能的法院,在審理具體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時,法院要對借貸關系是否合法以及是否涉及違法犯罪行為進行重點關注,比如是不是高利貸、預先扣息后出具借條等。對事實的嚴格把控是對違法或犯罪行為依法處理的前提,只有這樣才能更好的保護合法的借貸關系。
對于在涉及民間借貸合同的案件中發現的諸如存在虛假訴訟、非法經營以及非法集資的行為且通過訴訟程序解決不了的,人民法院應該向相關監管部門發布司法建議書,拓展民間借貸的監管途徑,為和諧的金融環境提供司法支撐。
民間借貸在我國已初具規模且在金融市場中占據重要地位,對促進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保障資本市場穩定發揮著不可磨滅的作用。金融體制改革、有效的各部門監管和完善的法律規制必將引導民間借貸朝著有利于我國金融市場穩定,國民經濟可持續增長的方向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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