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生態補償制度是一種“還債”的重要制度,該制度運用多種手段對森林生態環境維護者進行補償,鼓勵維護者繼續維護森林生態環境。這對于調節相關利益者之間生態利益與生態利益的沖突、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保護森林生態環境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然而,一項制度要得到有效的執行一般需要以法律作為制度的實施保障,森林生態補償制度也不例外。在我國現行的環境法體系中,還沒有出現一部專門規范生態補償的法律。森林生態補償的相關內容僅僅體現在相關法律法規中的個別法條,且這些法條大多數都只是原則性、鼓勵性的規定,缺乏可操作性。鑒于此,本文對森林生態補償涉及的理論進行了研究,并且對我國森林生態補償案例進行分析得出我國建立森林生態補償法律制度存在的問題,同時結合國外在森林生態補償法律制度構建上的經驗教訓,對如何建立符合我國特色的森林生態補償法律制度提出筆者的構想。本文第一章是導論,第二章是對森林生態補償的相關概念的分析,第三章則是對森林生態補償所涉及的基礎理論進行研究,第四章、第五章是對我國森林生態補償的現狀以及外國森林生態補償經驗的介紹,分析出我國森林生態補償的立法狀況、實施現狀,最后一章是立足我國的實際情況,借鑒國外經驗提出完善我國森林生態補償法律制度的建議。森林生態補償的相關概念包含了森林、生態補償、森林生態補償以及森林生態補償法律制度的概念。生態補償是一項涉及多學科的復雜工程,不同學科對生態補償有不同的定義。從法學的視角對生態補償下定義,應當對生態補償關系所包含的要素進行分析,這些要素包括補償主體、補償內容(范圍)、補償方式、補償標準等。生態補償源于人類在生產生活中對自然資源恣意掠取,破壞了生態平衡,形成了生態債務,而必須生態債務予以償還。這種“掠取—償還”的模式是基于兩個方面的理由:一是生態倫理理念的要求;二是生態公平理念的要求。森林生態補償通過激勵森林生態環境保護者繼續實施保護行為,防治對森林生態環境進行破壞的行為,進而達到維護森林生態平衡。但實踐中,在設計生態補償制度時往往沒有深刻地認識到環境服務具有公共物品性,正是由于環境服務的這一屬性使得現行的生態補償制度并沒有達到應有的效果。我國森林生態補償制度應當充分考慮森林生態服務的公共物品屬性,引入市場機制,將森林生態服務的外部成本予以內部化,只有這樣才能化解利益沖突,使森林生態服務的相關利益者實現共贏。森林生生態補償雖是現有生態補償形式中開展較早,但存在法律體系不完善、補償標準不合適、補償資金來源和補償方式單一等缺陷。森林生態補償法律制度的建立應當從健森林全生態補償立法體系、完善森林生態補償的管理體制等方面入手,逐步建立健全我國森林生態補償法律制度。
【學位單位】:四川省社會科學院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年份】:2016
【中圖分類】:F326.2;D922.6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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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編號:
2825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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