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制度法律適用的前置問題及其解決——兼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相關規定
發布時間:2025-07-26 12:17
總結以往的司法實踐對于正確理解和準確適用繼承自《民法通則》的《民法總則》中的訴訟時效制度具有重要意義。通過對大量涉及訴訟時效的案例的分析發現,有些問題在訴訟時效適用上顯示出前置性與先決性。對于法院是否主動援用訴訟時效,我國立法和司法實踐經歷了從主動適用到不得主動適用的過程,《民法總則》的規定值得肯定。在我國立法體系還有待進一步完善的背景下,訴訟時效制度不宜一概適用于民事領域的請求權,同時在適用范圍上可以擴展至行政法等領域。濫用訴訟時效制度進行抗辯甚至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惡意逃廢債務的行為應絕對無效。法律問題的解決需要我們立法論和解釋論并用。
【文章頁數】:5 頁
【文章目錄】:
一、法院適用訴訟時效:主動還是被動?
二、訴訟時效的適用領域:民事還是民事之外?
1. 訴訟時效制度在民事領域的適用問題
2. 訴訟時效制度在行政領域的適用問題
三、當事人對訴訟時效的態度:濫用、棄用, 抑或認知不清?
四、結語:立法論與解釋論之并用
本文編號:4058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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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院適用訴訟時效:主動還是被動?
二、訴訟時效的適用領域:民事還是民事之外?
1. 訴訟時效制度在民事領域的適用問題
2. 訴訟時效制度在行政領域的適用問題
三、當事人對訴訟時效的態度:濫用、棄用, 抑或認知不清?
四、結語:立法論與解釋論之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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